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選舉NPC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人民代表大會(英文:People's Congress)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4)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