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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廳規定,購房定金、購房款全部納入監管銀行賬戶。

165438+10月3日,官網,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委托銷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務為名變相收取“電商費”、“服務費”、“服務費”。《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從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行為管理、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和加強行業監管整改三個方面進行規範。

關於對開發商委托銷售的管理,《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範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權限、傭金結算、再次委托銷售行為的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此外,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

在銷售收取的保證金方面,規定銷售收取的保證金和貨款應當全部納入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收取保證金和貨款。

關於承銷機構的銷售行為,《通知》提到,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務的名義收取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相當於“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的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項目申報的“壹房壹價”壹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利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誌和明碼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進行惡意炒作,不得變相囤積房源擾亂市場秩序。

以下是《關於進壹步規範商品房委托銷售的通知》全文:

各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壹步規範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保護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行為的管理

(壹)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委托範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權限、傭金結算、再委托的行為約束以及不得向購房人收取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各地可以制定商品房委托銷售合同示範文本。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委托銷售的,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和主要委托事項。銷售過程中承銷機構或委托的主要委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變更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審查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情況、再次委托的約束條件以及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開發企業隱瞞相關信息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處理。

(三)承銷機構促成商品房交易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填寫委托銷售機構的詳細信息。

(四)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處理。

(五)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承銷機構名稱、承銷機構營業執照、備案文件、代理銷售的房屋信息、承銷機構工作人員姓名、單位及照片。承銷機構的人員要主動表明身份,讓購買者了解服務人員的真實情況。故意隱瞞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處理。

(六)開發企業應根據合同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的監管。銷售收取的定金和購房款應全部納入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收取定金和購房款。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收取和使用預售資金的,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處理。

二、加強對房地產承銷代理銷售行為的管理。

(壹)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及時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房地產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業務素質,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當接受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組織的專業培訓。

(四)房地產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以外進行咨詢、宣傳等與銷售相關的活動時,應當在活動現場出示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證明文件;房地產項目銷售廣告的發布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布條例》的要求。

(五)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務為名收取相當於“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的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

(六)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項目申報的“壹房壹價”壹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利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誌和明碼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後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進行惡意炒作,不得變相囤積房源擾亂市場秩序。

(七)房地產承銷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迫或者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者規避限購政策。

(八)房地產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購房人個人信息。

第三,加強行業監管和整頓

(壹)開展專項行動。各地要組織開展商品房委托銷售專項檢查,堅決治理整頓行業亂象。各地要制定整改方案,重點查處委托銷售活動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督辦。要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相關違法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省級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和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於2020年2月31日前報送省建設廳。

(2)建立常態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經紀備案等重要環節,發現違規銷售行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後,才允許開盤銷售或繼續銷售。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違法企業(機構)和人員信息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3)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地要進壹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規範辦理程序和行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違法銷售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風險提示和預警,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 65438+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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