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的城鄉建設活動。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市和新城、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第三條北京是國家的首都,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世界聞名的古都和現代化國際城市。
北京的城鄉規劃建設要以城市性質為依據,體現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工作服務、為國家國際交往服務、為科技教育發展服務、為改善人民生活服務的要求。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和發展條件,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合理規劃產業和社會發展空間布局,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人口資源環境規劃配置,統籌國內開發開放要求,提高城市現代化和國際化水平。第五條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相協調。
本市城鄉規劃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發展規模,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節約用地,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第六條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歷史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本市城鄉規劃建設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應當遵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城鄉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報告。第八條本市應當創新管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合監管等多種方式,提高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率。
本市鼓勵城鄉規劃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促進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十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壹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制度,暢通渠道,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對於規劃查詢,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執法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機構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壹規劃和區域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