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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環境優先、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有效、嚴格防治的原則。第四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堅持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措施。第五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降低大氣細顆粒物濃度為重點,實施多種汙染物協同控制,堅持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汙染物排放,嚴格控制排放標準,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加快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第二章防治第六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區域聯動、單位治理、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區、鎮人民政府在本轄區內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汙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統壹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督治理體系,加強統籌協調。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控制人口規模,優化空間布局,合理配置工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減少生產和生活汙染。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組織大氣汙染原因分析和防治對策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提高大氣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生態治理,提高綠化覆蓋率,擴大水域面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限期達標目標,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汙染控制措施,並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本市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控制標準,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本市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工業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制定或者修訂高汙染工業項目名錄、調整的高汙染工業行業名錄和淘汰的高汙染工藝設備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大氣汙染防治的經濟政策,引導企業調整能源結構,促進汙染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或者轉產、退出。第十六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監測網絡,負責統壹組織和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發布空氣質量日報、預報、空氣重汙染等專業信息。

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空氣汙染氣象條件規律研究,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配合開展空氣質量預報工作和生活服務指導。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重點汙染源單位名單,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監督性監測數據和信息。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因違反大氣汙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及其責任人名單,並將其錄入企業信用系統。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汙染防治,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汙染防治。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制定空氣重汙染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當大氣受到嚴重汙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空氣重汙染預警信息。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應急措施,包括: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停止露天燒烤,幼兒園、學校停止室外體育課。

相關排汙單位應當落實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急措施。

應急響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評估,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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