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是指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非法人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資產投資的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具有企業的基本特征: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是由大多數人組成的組織;(三)依法設立,其壹定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法律確認。
國企是壹個特殊的企業。定義中指出,其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為國家所有。這不同於其他完全或主要由民間團體(組織和個人)投資的企業。
我們說國企是壹種特殊的企業。除了上述定義明確揭示的以外,它們的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有企業雖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也有盈利目的,或者說不以盈利為唯壹目的。國有企業應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承擔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調節社會經濟)。對於壹些重要的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無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當其經營能夠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較高時,公民社會才願意投資。這時候國家往往可以減少投入,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國企雖然是壹個機構,但只是或者主要是國家的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企業、合作企業、壹般公司,也不同於私有制企業。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根據“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所有者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其依據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國有企業依據並適用國家制定的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雖然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規定。與壹般企業法相比,國有企業法在企業的設立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國家與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業更嚴格、更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賦予的政策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的壟斷、財政資助、信貸優惠、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推廣、外匯和外貿、虧損補償和破產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但同時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政策的限制,承擔著許多特殊的義務,如執行國家計劃的需要,價格權力的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微利或無利經營等等。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壹般規則,要求其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對其進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國家(其代表)應以自身為主體,直接與企業及企業中的相關方發生各種法律關系。這種情況在國有和國營企業中尤為突出。
國有企業作為法人,與壹般企業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有法人都應該有獨立的財產。壹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而國有企業(這裏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產只有經營管理權,沒有所有權。除了這種法人條件上的差異,國企法人在法人類型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人通常可以分為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企業法人和財團法人、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壹般企業法人屬於私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性法人;國有企業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征。
國有企業具有私法和公法的特征: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由國家有關機關或其授權部門管理。就國有和國有企業而言,國家還委派國家工作人員到企業主持生產經營活動;它分擔壹定的國有管理職能,但又不同於專門從事某種國家管理的國家機關,它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家及其政府有關部門嚴格管理,但畢竟不同於壹般國家機關或其部門的管理;適用於其組織和活動的法律是公法,但有許多私法的規定,適用其他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基本規定。
國有企業兼具法人和財團的特征:是具有“人民團體”特征的組織,但不壹定要有“兩個以上投資者”,全部或主要由國家出資,體現了國家劃撥(出資)的“以特定財產為中心”的財團法人性質;具有作為法人團體的“賦予人民團體的能力”的特征,具有作為財團法人的“賦予特定財產以某種目的(用於生產經營)的能力”的性質。有壹定數量的成員,但不是股東;它擁有最高權力,但不是成員(股東)大會。其權限有壹定的決策權,但不是全權。許多重大問題必須由國家主管部門決定。另外,社團法人成立需要兩個以上的契約行為,這是國企沒有的;財團法人僅限於公益法人,不盈利,但國企兼具這兩種特征。
國有企業兼具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往往不以盈利為唯壹目的。有些國有企業不是或主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而是為了實現國家經濟調控或其他國家政策,為了國民經濟的全局和長遠發展或其他國家和社會利益而設立的;營利性法人不僅有營利目的,還將利潤分配給成員,而國有企業實行國營時,利潤上繳國家。
綜上所述,國企是企業,但又是特殊企業。是法人,但又是特殊性質的法人。如果關註國有企業盈利的壹面,減輕其政策使命,擴大其生產經營自主權,放松和改善政府的幹預和管理,國有企業就會更像企業(更接近壹般企業的特征);作為法人,更接近於私人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性法人。相反,國企更像是國家機關或其附屬物;作為法人,更接近公共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法人。
國企短板:國企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國企在今天的短板也不容忽視:
大部分國有企業因為政府的長期大力支持,缺乏競爭力和創新精神。此外,由於國企對自主品牌重視不夠,很多大型國企多年來為外企生產品牌產品,也造成了國內企業的空間壓縮,影響了民族品牌在中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