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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和判決結果

爭議焦點和判決結果

爭議焦點與判決,壹個案件要根據庭審的壹系列操作,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總結。爭議的焦點和判決結果分享如下。

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1總結案件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非常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改革民事經濟審判方式的若幹規定》指出:“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總結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焦點,征求當事人意見”;法官要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

在實際審判過程中,雖然總結爭議焦點花費的時間較少,但其作用不容忽視。爭議焦點的歸納,對雙方論點的集中、舉證責任的分擔,乃至案件的成功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庭審中擔任代理人的律師在向法庭闡述意見時,應盡量總結出有利於自己質證的爭議焦點。

壹審,證券公司敗訴。

原告認為,取款憑證上的簽名不是王本人的筆跡,因此該筆款項是冒領的。證券公司營業部疏於管理,導致原告委托其管理的資金受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營業部返還現金86000元並支付利息。

壹審被告的代理律師指出,根據原告的說法,他在2xxX年5月就知道自己賬戶內的存款被他人支取,但直到6月165438+10月才與被告協商,而在此之前,原告已在別處開立了指定交易賬戶,因此可以推斷86000元是原告自己支取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

根據被告代理人的訴訟請求,壹審爭議的焦點概括為:19xx年8月4日從原告資金賬戶提取現金86000元是否為原告本人。

鑒於這個焦點,被告必須證明存款確實是原告本人拿的。因此,法院要求被告提交當日在被告辦公室櫃臺存取款的錄像資料、提取大額現金的預約記錄以及取款時出票人填寫的存款支取憑證。由於撤訴發生在19xx年8月,原告於20xx年12年2月提起訴訟,時間間隔兩年,被告因條件限制無法收集到上述法院要求的證據。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原告委托的交易存款負有安全保管義務,即被告在辦理存款支取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查是否為原告本人以原告名義取款,並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核制度,確保交易安全。

現被告在確認8月4日取款憑條不是原告簽字的前提下,沒有提供原告提前預約取款的記錄,也沒有提供取款時的視頻資料和原告本人真實填寫的存款取款憑證。僅僅因為取款時的交易密碼正確,就認定爭議款項是原告本人收取的。因此,被告最終敗訴,支付原告人民幣86000元及利息。

對於這樣的判決,證券公司營業部確實感到很委屈,於是重新聘請律師,上訴到二審法院。

二審,雙方各負壹半責任。

在二審階段,上訴人的代理律師調整了舉證和質證的角度,包括兩個關鍵點:

1.上訴人使用的密碼系統經檢測符合安全標準,證券公司不可能通過操作系統獲取密碼。因此,被上訴人是編制密碼的唯壹權利人,有責任證明密碼未被泄露,即已盡最大努力保管密碼信息。

第二,被上訴人在辦理委托協議時沒有預留自己的簽名,不應以自己筆跡以外的現金流回單上的簽名要求上訴人承擔他人收取存款的責任。

被上訴人壹直堅稱簽名不是自己的筆跡,認為應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總結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資金賬戶裏的錢被他人取走,上訴人是否有過錯。

鑒於這壹爭議,上訴人要想證明自己基本無罪,就必須設法證明作為客戶取款關鍵依據的簽名、身份證、密碼具有優先權。

在得出結論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壹下客戶提取存款的壹般程序:

1.存款櫃員核對客戶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和客戶填寫的取款憑證。

2.查明客戶最初存入的存款是否為現金,提取的金額是否超過客戶存入的金額。

3.查明是否由本人辦理(如果是代理人,應查明是否有代理人的取款授權)。

4.根據系統操作程序檢查客戶存款的數量。

5.提示客戶通過鍵盤輸入資金密碼。如果密碼正確,在電腦操作系統上填寫取款金額,打印取款單,並加蓋營業部存取款專用章和櫃員私章。

6.將取款憑條交客戶確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7.將存款提取單提交給銀行櫃員進行現金提取或轉賬。銀行櫃員辦理完畢後,應在存款支取單上加蓋儲蓄專用章和櫃臺經辦人員個人印章並留存銀行聯,另兩聯退還存款支取櫃員。

8.存款櫃員核對銀行櫃員印章是否清晰、完整、無誤後,以點名應答的方式將客戶的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客戶的存款支取單復印件交回。

從上述程序來看,客戶提取存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賬戶內的現金金額大於提取的現金金額;二、向存款櫃員提交身份證、證券賬戶卡、取款憑證;第三,輸入正確的資金密碼。

第壹個條件是收到押金的前提,也是對客戶能否提現的約束;第二和第三個條件是撤軍行動成功的必要保證。證券公司之所以要設置這種重擔保,正是出於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考慮。讓我們逐壹分析這些註意事項:

我國公民身份證的使用期限因申請人的年齡而異,申請人年齡越大,身份證的有效期就會越長。這意味著隨著時間的推移,身份證上的照片和真人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增加了識別的難度。

我和身份證上照片裏的人核對時,只能大致相似,幾乎不可能保證肉眼做出的判斷百分之百準確。這也是為什麽,平時,我很少拿著和我長得差不多的人的身份證去上班就能拿回車票的原因。

證券賬戶卡相當於銀行存折,是客戶收取存款的書面憑證。由客戶自己保管,可以掛失。證券賬戶卡獨立的安全保護功能其實很差,只有和另外兩個結合才能有效。

身份證和證券賬戶卡是以有形的形式存在的,很容易丟失或損壞,因此用它們構建的保護非常脆弱。以前人們用預留印章和簽名來加強保護。雖然很難偽造印章或簽名,但還是時有發生。畢竟專櫃小姐不是專家。為了更好的保護客戶的資金安全,減少金融機構不必要的損失。

現在金融機構的首選是密碼保護,然後根據客戶要求預留印鑒和簽名。密碼由客戶開戶時設置,由系統管理,將除開戶人以外的其他人分隔在操作和信息監管兩個不同的區域。

當然,密碼也會被黑客挑戰,但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想要通過電腦入侵別人的賬戶而不留痕跡就更不可能了。所以設置密碼的客戶只要妥善保管密碼信息,密碼就是最有效的保護。

讓我們回到正題,來看看本案涉及的三個因素:簽名、身份證和密碼。

王提起訴訟的理由是現金流量表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筆跡。證券公司營業部對此未提出異議,但正如上訴人代理人所指出的,王並未要求預留簽名,櫃臺操作人員如何能壹眼認出簽名是他人所為?面對這種情況,被上訴人指出,櫃員要查身份證,兩者結合應該可以看出取款的不是王本人。

但是我們前面也提到了,身份證的安全隱患太大了。只要申請人的外貌發生變化,其效力就可能大打折扣。本案中,王在訴訟時已四十多歲,但其身份證卻是十多年前辦理的。照片中,他的發型是開叉的,但現實中,他是平頭,其余的外貌變化明顯。

所以櫃員不可能壹下子得出持證人就是證件所有人的結論,而且這些都是客觀原因,無法通過加強技術來改善。因此,王僅憑簽名支持其訴訟請求,顯然過於單薄。

上訴人的律師緊緊抓住的是密碼。雖然這是他們手中唯壹的砝碼,但其效力應該遠勝於簽名和身份證。因為密碼是唯壹的,而且密碼只有設置它的王知道,所以密碼是最安全的。

庭審中,上訴人代理律師詢問王是否丟失了身份證和資金賬戶卡,是否向他人泄露了密碼,以使法庭認識到密碼在本案中的關鍵作用。王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從證言來看,王似乎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但密碼持有人的唯壹性決定了保管密碼的風險從設定之日起就已經轉移到了王身上。所以他必須對交易密碼保密,並承擔泄露後的壹切責任。資金賬戶提現成功的關鍵在於,被冒名者輸入了正確的密碼。因此,無論王是否實際將密碼泄露給他人,對這壹損失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審判決認定,沒有上訴人出具的資金卡,上訴人的交易系統無法進入提現程序;如果出納沒有輸入被上訴人準確的交易密碼,交易系統將終止取款程序,上訴人無法繼續打印現金流回單,因此不會發生被上訴人股票保證金被他人冒名頂替的情況。

因此,不能排除被上訴人保管資金卡和對交易密碼保密措施不當,導致被上訴人股票資金被他人冒用,被上訴人存在過錯。

上訴人有義務保證被上訴人資金賬戶的資金安全。因為上訴人的櫃臺工作人員應當根據電腦記錄核對取款金額,打印出現金流回單並當場交出納簽字,而實際上上面的簽字並非被上訴人本人的簽字,所以應當認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身份核對有誤,被上訴人的資金被冒領,也存在過錯。最終終審判決雙方各負壹半責任。

案件後的思考

本案二審的判決結果仍然令人遺憾,因為這可能會帶來壹些負面影響,但真正值得我們關註的是兩級審判中不同的爭議焦點對案件判決結果的影響。

壹審中,被告代理人“壹針見血”地指出,當天撤訴的是原告本人,法庭還總結了爭議焦點。雖然事實上有種種跡象表明原告有嫌疑,但被告直言不諱地指出這壹點的最終結果只是加重了自己的舉證責任,進而把自己置於無法舉證的境地。這次敗訴使得被告手中極其有力的證據——密碼的優先效力——完全不起作用,直接導致被告壹審敗訴。

二審中,上訴人代理人在意識到自己可能存在的舉證瑕疵後,回避了關於取款是否為王本人所為的事實證據的糾纏,而是進壹步強調了密碼持有人的唯壹性與冒用存款的關聯性。

這促使二審法院重點關註上訴人對冒名頂替的發生是否有過錯。鑒於此,二審代理人向被上訴人詢問了被上訴人是否丟失身份證、資金賬戶卡或泄露密碼信息等壹系列問題。對此,被上訴人的回答會有難度,如果答案丟失或泄露,將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答案沒有丟失或泄露,我將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上訴人知道自己的密碼。被上訴人只是進退兩難。

二審判決結果之所以會發生變化,是因為二審代理人運用了自己的訴訟技巧,使得法院審結的爭議焦點有利於自己舉證和質證。在圍繞焦點的壹系列質證中,上訴人代理律師讓被上訴人難堪,讓二審法院合議庭對被上訴人的誠信產生懷疑,輕松避免了不舉證的尷尬。

不要太在意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畢竟受很多因素影響。重要的是,這個案件向我們揭示了,在訴訟中,爭議的焦點非常重要。因此,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都應對此給予足夠的重視,在訴訟過程中慎重選擇,充分闡明自己的觀點,以促使法院總結出對自己有利的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和判決結果2。裁判文書如何準確概括爭議焦點?

裁判文書是整個司法工作流水線的最終產物,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是整個訴訟活動最精煉、最完整的總結。裁判文書既要在結論上體現人民法院判決的公正,又要通過正確概括爭議焦點、透徹的說理分析,使當事人知道並理解判決為什麽公正。因此,概括爭議焦點是裁判文書的核心和關鍵,是裁判文書最重要的部分。

只有爭議焦點準確,說理透徹,才能保證判決的準確,才能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才能讓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何概括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提高審前閱卷質量。法官對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庭前閱卷、庭前會議、法庭調查、文書寫作等。因此,法官在審前準備階段應當認真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明確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和主要矛盾。不要等到審判的調查階段,抓住爭議的焦點,這壹點非常重要。

第二,在開庭前,要對當事人辯護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必要的準備。法官不僅要查閱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實體法律規範,還要查閱被告抗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這其實是壹個原、被告雙方“找法”的過程。

三是在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抗辯主張。歸納爭議焦點要基於壹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

爭議的焦點往往是在明確原被告辯護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而產生的。因此,為了準確界定爭議的焦點,有必要理清原被告各自訴求和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綜合分析原辯護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法律的準確適用。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找出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如侵權關系、合同關系、不當得利關系等。結合各種法律關系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和相關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和被告答辯的主張或理由,概括爭議焦點。這樣爭議的焦點才能真正全面、準確、客觀、合法。

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在總結爭議焦點後,可以根據“三段論”對每個焦點進行分段描述,即:

1,法律規範是什麽;

2.有哪些法律事實?

3.有什麽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先陳述法律條文,再陳述案件的爭議事實,最後寫出結論,做到有理有據,旗幟鮮明。“三段論”實際上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壹定的邏輯順序,這樣推理才有意義和透徹。

總之,對爭議焦點的概括是法官的壹項重要技能,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壹個重要標誌。它不僅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要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準確概括爭議焦點的能力,確保每壹個案件都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滿足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爭議焦點與裁決3爭議焦點是什麽?

在民商事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采用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或仲裁庭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認定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相關,哪些不相關。在法院或仲裁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活動中,如何概括和確定爭議焦點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呢?讓我們壹起來學習: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來說就是爭議的核心,矛盾的對抗點,案件雙方的爭議問題。從形式上看,是法官總結的、當事人確認的爭議點。是引領案件審理和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對案件熟悉程度和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系能力的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根據爭議焦點的指引來控制審判,而當事人的表現、他們對爭議焦點的理解、攻防的依據以及采取的應變策略都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

認為從字面意義來看,爭議的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壹是有爭議,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也就是說不解決焦點問題就不能完成爭端解決。

糾紛和糾紛的焦點不壹樣,所以認定糾紛和確定糾紛的焦點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為,確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爭取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的完整把握。

雖然筆者主張仲裁庭應盡可能全面地調查案件事實(爭議事實),但特別值得註意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及其裁決結果必須謹慎地限定在當事人仲裁請求的範圍內,以避免仲裁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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