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股權持有示範協議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系信息:聯系信息:
地址:地址:
鑒於公司設立及未來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實際出資的公司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持有股權”)交由受托人(乙方)持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簽訂股權持有協議如下:
第壹,代持股權的情況。
1.1乙方本次持有的標的為甲方在公司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對應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1.2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理股權全部由甲方認購,但僅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因此代理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根據本協議代表甲方持有控股股權;
1.3乙方進壹步聲明並確認收益的歸屬(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股權等。)、持有股份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收入或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或出售持有股份後獲得的收入)也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向甲方交付上述收入、收益或收益之前。
這批貨物的期限。
2.1本次委托以本合同簽訂之日和甲方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之日為準。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以恢復甲方名下的持有權。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作為控股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根據公司章程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根據對公司的出資額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包括表決權、審計權、知情權、參與權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壹切權利;
3.2在持有期內,甲方享有代其持有股權所產生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分紅、配股等。,按出資比例;
3.3甲方決定放棄配股及增資權利的,應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根據書面指示辦理相應手續;
3.4公司增資擴股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增資;
3.5甲方作為委托股權的實際所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監督和糾正乙方不當履行委托行為,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在持有期間,乙方作為持有股權的正式所有人,以乙方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登記;乙方在行使甲方委托的權利時,應獲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4.2在持有期內,如乙方收到甲方代其置換股權產生的收益,應在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撥給甲方或轉入甲方指定賬戶。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則所配股、新增股權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若甲方無相反書面表示,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按約定代為持有。
4.3在持股期間,乙方應確保其代持股權所有權的完整和安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分其代持的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質押其代持的股權。
4.4因債務糾紛等乙方原因導致委托股權被查封的,乙方應提供其他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5乙方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妥善履行誠信義務,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股權持有費
5.1乙方為自由代理人,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費;
5.2乙方代持股份期間,所有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與代持股份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將其代持的股權變更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時,變更登記費用也應由甲方承擔..
六、控股股權的轉讓。
6.1在持有期內,甲方可以轉讓持有的股權。甲方轉讓委托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應當載明轉讓時間、轉讓價格和轉讓股權的金額。乙方收到書面通知後,應按通知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6.2如乙方為甲方收取股權轉讓款,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約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6.3甲方應承擔轉讓委托股權所產生的壹切費用。
七。機密
7.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如果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八。違約責任
8.1本協議正式簽署後,任何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約定條款,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8.2任何壹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或解除本協議。
九。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本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適用這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適用法律;
9.2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公司註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協議的生效和份數
10.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10.2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1份,公司留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附件或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戶(甲方):
受托人(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
簽署日期: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股權持有示範協議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系信息:聯系信息:
地址:地址:
鑒於公司設立及未來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實際出資的公司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持有股權”)交由受托人(乙方)持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簽訂股權持有協議如下:
第壹,代持股權的情況。
1.1乙方本次持有的標的為甲方在公司的股權,占公司總股本的%,對應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
1.2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理股權全部由甲方認購,但僅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因此代理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根據本協議代表甲方持有控股股權;
1.3乙方進壹步聲明並確認收益的歸屬(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股權等。)、持有股份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收入或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或出售持有股份後獲得的收入)也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向甲方交付上述收入、收益或收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