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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征用的區別

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在於:

1有不同的含義。土地征收是指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國家根據征收範圍給予補償。土地壹旦被征用,農民就不能再使用;土地征收是指臨時占用土地使用權,使用後歸還集體,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行為。

2.賠償標準不壹樣。土地征收不僅要補償被征收人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還要補償安置費用;土地征收只是對征收期間不能使用的土地的補償,以及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不補償安置補助費。

3.審批主體不同。征地審批由國務院和省級以上政府部門決定,征地審批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決定。

4.不同的實用性。土地征用是為了建造永久性建築,成為建設性用地;土地征用用於建設臨時用地,如搶險救災。

5.申請程序不同。由於土地征收主要針對集體土地,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的變更是長期的、不可逆的,法律對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比土地征收程序更為嚴格。

6.法律效果不壹樣。土地征收只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而不會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變更。當征收目的完成後,土地仍應返還給原所有者,土地征收會導致所有權的變更。

7.適用條件不同。土地征用只能在臨時緊急情況下使用,土地征用不受此條件限制。

房屋征收過程

房屋征收的流程大致如下:

1,項目征收審批,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上報縣政府。

2.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告調查情況。

3、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4.政府部門應當組織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根據意見,將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再次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縣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征求法律意見。涉及人數較多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6、宣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7、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8.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由上可知,征收與征用的區別包括含義不同、補償標準不同、審批主體不同、實用性不同、申請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申請條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7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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