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有兩個重要特征:產權歸社會所有,經營收益不能作為紅利分配。
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
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基金會壹樣,本質上都是壹種非政府組織形式。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民間組織,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有兩個重要特征:產權歸社會所有,經營收益不能作為紅利分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1996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針對之前的民辦機構概念修改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沒有企業性質和特色的企業、更不用說經濟組織、社會服務組織。它們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征,其行為特征體現在以公益為目的提供公共服務產品,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相關行業和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