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土地征收公告辦法

土地征收公告辦法

《土地征收公告辦法》廢止,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新法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大幅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征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征地辦法》規定的“兩公布壹登記”的主要制度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

據此,廢止《土地征收公告辦法》主要是為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調整掃清道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兩公布壹登記”的地位以及相應的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救濟權利在整個征地程序中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今後,在農村征地中,農民朋友將無法再看到征地依法批準後的“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個公告”,而“壹個登記”的位置已被新法第47條調整為批準前完成。

根據這壹最新行動和自然資源部的上述簡要政策解釋,2020年的農村土地征收程序將采用以下框架,其特點是借鑒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經驗:

1.被征地現狀調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壹步明顯借鑒了《條例》的規定,首次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引入農村征地。)

2.擬征地公告;(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至少公告30天,部分替代原“兩公告”程序目的)

3 .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的;(原《征地公告辦法》中,提出意見和要求聽證的環節被這兩步取代。)

5.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以取代此前審批後的“壹次登記”環節)

6.預簽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借鑒舊城改造征收項目中的“預簽”模式,在征地依法批準前,組織被征地農民預簽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在征地項目批準後生效,否則暫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時可以選擇不簽合同)

在此環節中,應依法對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價值評估,並保障被征地農民在發生糾紛時申請復核和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

7.依法報批文件,向省政府或者國務院申請征地;

8.省政府或國務院依法對征地作出批復;

9.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批準征地,並出具《征地決定書》,同時公布完整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590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關條款,縣政府的《征地決定書》是可以訴訟的,失地農民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救濟。)

10.對已簽約的村集體和農戶落實補償或安置房,對未簽約的依據前期實地丈量評估材料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590號令及相關條款,《補償決定書》可訴);

11.拒絕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或者遷出房屋,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否還需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取決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但從590號令的經驗來看,補償決定本身可以規定責令交出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 上一篇:期貨基礎知識怎麽做?有哪些應試技巧?
  • 下一篇:中國低碳產業聯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