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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憲法原則的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古代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國家“法治”理念和自然法理論的產物。英國國王1215年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初步規定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憲章》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其財產、被剝奪法律保護、被流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受到傷害,除非依照法律經其同輩判決或經州法律判決。”雖然這份法律文件是英國貴族聯合起來限制王權的產物,與資產階級革命和民主憲政沒有直接關系,但在西方憲政圈,它被認為具有約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此被譽為第壹部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成文憲法文件。

“不因國家法律的判決而被追究責任或受到傷害”這句話被寫入《自由大憲章》時,只是意味著刑事訴訟必須采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保障被告接受陪審團判決的權利,主要用於保護封建貴族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隨後的愛德華三世時代,英國議會於1354年通過的第28號法案《自由令》第三章規定:“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所有者不得被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監禁,不得被剝奪繼承權或致富權。”這壹規定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表達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擴大了正當法律程序的適用範圍。1679年,議會中反對國王的輝格黨人為了保護自己免受國王的任意逮捕,提出並通過了《人身保護法》。這部在英國被視為重要憲法文件的法律共有20條,其中近三分之二是程序性條款。盡管這壹時期的法律仍含有很大的封建因素,但這種使王權服從法律程序,並逐漸從程序上制約王權的控制權力的方法,對英國及後世的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美國憲法中的確立

美國內戰前期,漢密爾頓在1787年紐約州批準憲法會議上提出了“正當程序”壹詞,其中包括以下條款:除非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應保證任何人不被剝奪特定權利。這對於後來的憲政史發展是壹個創新性的變化。“它構成了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的起源”[1](第36頁)。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任何人不得因同壹罪行受到兩次生命或身體傷害;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私人財產不得用於公共用途。”該條款適用於聯邦政府機構。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在美國出生或歸化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限制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平等的法律保護。”這項規定適用於州政府機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包含的“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內容,被稱為“正當程序條款”。

2.正當程序原則在美國憲法史上的作用。

如果說正當法律程序是英國最早的貴族利用程序法制約國王的手段,是程序意義上的控權方法,那麽在美國則是實體意義和程序意義並重的憲法原則。現代美國的權利法案確立了正當程序的憲法原則。正當程序條款作為壹項重要的憲法原則,在沒有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美國憲政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美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充分運用與正當程序條款密切相關。

(1)自由放任時期的法律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的本義是“實施法律的正當程序”。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壹系列重大判例和對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靈活解釋,將這壹程序性規則變成了實體性規則,即審查立法權要達到的目的的“合理性”。“最高法院明顯超越了其應有的司法職能,僭取了壹些相對於立法權的權力”[2](第239頁)。這種僭越賦予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強大的生命力,帶來了“正當法律程序規則”。這種規則包含以下內容:第壹,正當程序原則從只限制聯邦議會發展到也限制州議會;第二,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正當程序的保護,公司的財產權也受到保護;第三,在完成了從公民個人權利到公司財產權的保護之後,正當程序進壹步滲透到了對自由的保護;第四,通過解釋“正當法律程序”來行使司法審查權,使美國最高法院成為實際上的“第三議院”。法律正當程序原則經歷了這種轉變,其意義不僅在於通過“正當程序”剝奪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權利、自由或財產權,而且在於人身權利、自由或財產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其內涵也可以靈活解釋。也正因為如此,這壹條款成為自由資本正義時期美國經濟的基本憲章。而這段適用“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歷史,也是現代大工業興起、努力控制商業以及對這類管理條例進行司法審查的歷史。從此,所有的政府活動——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都必須通過實體正當程序這壹關”[3](第121頁)。正當程序條款的社會功能得到了爆炸性的增強。

(2)國家幹預主義時期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為了應對戰爭,擺脫危機,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過程中,美國的公法得到空前的調整,行政權得到加強,總統在國家權力的巔峰被稱為“任期四年的國王”。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行政權的擴張,行政機關同時擁有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為了支持和制約行政權,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態度發生了變化,“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功能也發生了變化。壹是經濟領域積極介入社會經濟的“實體經濟正當程序”衰落。第二,正當法律程序從幹預社會經濟轉變為強調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第三,正當程序條款在行政法和司法領域有所發展,顯示出新的活力。

美國行政法是在1933之後隨著行政權力的迅速擴張而發展起來的。隨著強化行政權的因素逐漸消除,企業界和律師界開始反對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於壹體的行政機關的無限擴張趨勢。起初,人們關註的焦點是獨立控制委員會行政權力的合法性,但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混合並不違反憲法,於是人們的註意力集中在程序的設計上,要求行政程序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加強司法審查。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理念開始滲透到行政法領域,並逐漸形成了行政正當程序規範。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司法領域的發展體現在《美國刑事訴訟法》中。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程序”對美國的刑事訴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傳統上,美國直到1945才有《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該規則以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例為基礎,經過多次修改。馬克斯訴俄亥俄州案和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確立的排除規則是正當程序條款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的範例,引發了本世紀中葉美國司法領域的“正當程序革命”,對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司法制度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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