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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發布:《托幼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試行)》

為加強托育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9]15號)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制定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自2006年起,50051.00000066662

《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堅持政策引導、有限受益、安全衛生、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大力發展托幼服務。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小時照料、臨時照料等照料服務的機構。

現場設施

場地性質:自有場地或租期不少於3年的場地。

建築選址:自然條件好、交通便利、符合衛生環保要求的建設用地。

遠離對嬰兒成長有害的建築物、設施和汙染源。

滿足抗震、防火和疏散的要求。

設置設備

室內房間包括起居室、服務管理室和供應室。

家具和玩具教育符合嬰幼兒的年齡特點。

戶外活動要有環保標準,保證安全防護。

房屋裝修和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磚,並定期檢查和維修。

員工規模

護士:

護士主要負責嬰幼兒的日常生活護理,安排遊戲活動,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護士應具有嬰幼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嬰幼兒護理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合理配置:醫護人員、炊事人員、安保人員。

排課要求

護理班:6-12個月的嬰兒(小於10)

幼兒園班級:12-24個月嬰兒(15歲以下兒童)

大班:24-36個月的嬰兒(少於20人)

18個月以上的嬰兒可以混班(不超過18)。

照料者與嬰幼兒的比例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護理類1:3

幼兒園班級1:5

托達阪1:7

《托幼機構管理條例(試行)》規定,托幼機構登記後,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部門備案。

寄售管理

嬰兒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向托育機構申請托育,提交嬰兒及其監護人的真實身份證明材料。與嬰兒的監護人簽訂保育服務協議;入園前完成適齡疫苗接種,健康檢查合格;如果離開機構超過3個月,回到機構時應進行新的健康檢查。建立嬰幼兒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報送備案部門;建立與家長聯系制度和家長開放日;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促進嬰幼兒發展,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保護管理

嬰幼兒科學合理的生活;

遵從餵養,科學制定食譜;

確保嬰幼兒的戶外活動;

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促進嬰幼兒全面發展;

建立嬰幼兒護理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

管理式醫療

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堅持下午體檢,全天健康觀察;

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嬰幼兒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嬰幼兒患病期間應在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接受護理。

建立患病兒童衛生消毒隔離制度和傳染病預隨訪管理制度。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每年參加壹次機構組織的健康檢查。如有傳染病,應立即離崗治療,縮短日歷,持健康證明返回崗位。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

建立完善的嬰幼兒運送體系。

為您的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和物防、技防設施;

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開展教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演練。

加強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建立護理服務和安全等監控系統。

人事管理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和犯罪記錄,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要求的任職資格。

托幼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和網上學習,不斷提高脫崗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托幼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對虐童行為零容忍,壹經發現,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人和責任人。

信托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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