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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的法律性質

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是從合同法或招投標法的角度來理解的。投標應當是要約邀請,具有要約的法律性質。然而,投標的性質是特殊的。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要約就可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壹、從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合同法》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發送的商業廣告都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本條規定,招標公告的性質是投標邀請書,即招標文件是投標邀請書,是招標公告的延續。那麽,招標文件作為要約邀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內容不同,招標文件遠比招標公告詳細,所以會產生不同的理解。縱觀《合同法》和《建築工程施工標準合同示範文本》,沒有提及招標文件。合同雙方完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訂合同,但招標文件並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提及。此時招標文件是合同的壹部分嗎?對此有很多反對意見。

就該條而言,《合同法》將招標文件定義為要約邀請。對於招標人來說,發出招標文件的目的是希望別人來投標,而不是明確表示只要投標人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就無條件地就招標文件的條款與對方訂立合同。大部分招標文件都是不確定的。因此,它不具有合同約束力。但是,它對投標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從招投標法的角度理解招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壹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顯然,在《招標投標法》中,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被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眾所周知,招標活動的主要環節包括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發售招標文件、澄清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確定中標通知書等壹系列法律行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全部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同時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招標文件是招標的重要法律文件,是評標和專家評委評標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依據。因此,招標文件壹經發出,即對招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認為招標文件是壹種招標行為,招標行為是要約邀請,壹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不正確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同樣,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即開標後,招標人和投標人都不得對投標文件進行任何修改。

根據上述《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規定,招標文件是特殊的要約邀請,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規定有法律效力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沒有規定有法律效力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簡單地認為《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標準合同示範文本》中沒有提到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就不是合同的壹部分。法學界壹般認為,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出具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文件是招標的重要法律文件,是招標和評標的依據,也是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依據。招投標作為壹種合同訂立方式,符合合同訂立的壹般原則,但招投標的法律性質不能簡單地從民事合同訂立的壹般原則來理解。民事合同的訂立是基於雙方的約定,招標行為是合法的、強制性的。訂立民事合同的過失導致民事賠償責任,而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工程合同采用招標方式訂立的,其招標行為屬於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調整範圍,已經超出了合同法對合同訂立的壹般規定。我國《合同法》將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列為要約邀請,因為招標公告不包含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招標文件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範圍遠大於合同約束力的範圍,兩者不是同壹個概念。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在對各種法律法規的理解中,要結合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去相互理解,不能只是斷章取義某壹條。結合實際情況,理解各條款的規定,解決實際問題更加恰當、合理、有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是從合同法或招投標法的角度來理解的。招標應當是要約邀請,具有要約的法律性質,但招標的要約性質是特殊的。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要約就可能具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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