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取得和執業證書的管理。
第二章資質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取得專業資格和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組織的基礎科目和壹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取得就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
第六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壹百五十八條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信用評價業務,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壹百五十八條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要求。第七條申請執業證書應當通過協會的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執業證書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執業證書的程序是:
(壹)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和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壹並提交至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存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協會應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30日內完成審查。
第十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備案,頒發執業證書,並在協會互聯網站上公告。執業證書由機構向協會領取。
對拒絕頒發執業證書的,協會應當書面通知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壹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資格管理員應向協會備案,並代表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使用協會的執業證書管理系統,管理本機構的系統用戶;
(二)組織實施本機構執業證書的申請工作;
(三)負責對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四)根據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本機構的年度檢查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事業單位員工的檔案工作;
(七)向本機構工作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人應向協會備案。資質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或者監管部門獎勵、處罰或者處分,或者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上述情況向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轉為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被市場禁入、因違法違紀被機構開除、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者其認可的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並通過互聯網站公布取得資格的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應當建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數據庫,實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者應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每月10前,協會將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布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以及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和暫停的人員。
第四章年度檢驗
第二十壹條協會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對從業人員進行壹次檢查。
第二十二條年度檢驗的程序是:
(1)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打印好的書面申請表和執業證書原件壹並提交給機構;
(二)機構資質管理員對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存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15日內對其是否通過年檢提出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組織通報年檢結果,並在協會互聯網站上公告;
(五)代理資格管理員應當辦理執業證書年檢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通過年度檢驗:
(壹)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有欺詐行為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取得執業證書的條件;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第二十三條第(壹)、(三)項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項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根據投訴和舉報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辦法》和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協會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對當地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是否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者執業證書被取消、吊銷或者暫停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為;
(四)其從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是否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壹)與相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三)獲取人員聘用合同;
(四)查閱從業人員檔案;
(5)邀請從業人員談話;
(6)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調查從業人員的方法:
(壹)約談機構相關負責人,了解相關情況;
(二)查閱被申請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三)查閱被申請人的聘用合同;
(四)查閱被調查人的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6)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壹條檢查和調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三十二條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協會或者協會委托的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三條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經取得執業證書的,應當註銷執業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機構弄虛作假,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者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或者暫停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不配合協會或者其委托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協會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該機構以下處分:(1)通報批評;(2)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對直接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壹)通報批評;(2)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對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認證,基礎科目和兩個以上專業科目合格的,取得壹級職業水平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執業證書申請和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支付。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資質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和等級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第四十條本細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自2003年7月6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