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機構的概念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指經國家證券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證券業務的組織。是證券市場溝通和交易的中間環節,證券的發行、承銷和交易壹般通過證券經營機構完成。
證券機構在不同國家的證券市場有不同的名稱。在證券發行市場,日本稱為證券公司,美國稱為投資銀行;在證券流通市場,西方國家稱為證券經紀人。我國證券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等機構。
證券公司是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證券公司,根據《證券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的規定,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國家證券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的證券公司可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
(2)證券機構的分類
證券機構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形式如下:
(1).根據業務範圍,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承銷類證券經營機構、自營類證券經營機構、經紀類證券經營機構和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
(2)根據組織形式,證券機構可以分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證券交易機構等。
(3)根據行業性質,證券機構可分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此外,證券經紀業務可能向其他行業開放,如IT行業。目前,中國證監會已向信達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頒發了證券承銷資格證書,允許其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範圍
根據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證券機構的業務範圍必須依法向證券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不得超範圍經營。在我國,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證券承銷業務,即在發行市場承銷和代銷股票、債券等證券;
(二)證券自營業務,即以交易者身份進入交易市場參與證券交易;
(三)證券交易代理業務,即擔任交易雙方的經紀人,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
(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含財務顧問);
(5)、證券托管、簽證業務;
(六)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和股利分配;
(七)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上述業務中,以證券承銷、自營交易和經紀業務為主。
三、證券機構的法律地位
證券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指證券機構的性質及其與發行人、壹般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證券業務的企業法人。它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中間人,也是證券的法人投資者。其與證券發行人、壹般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關系如下:
(壹)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人的關系
兩者都是營利性組織。在證券發行中,它們可以屬於同壹方,針對的是另壹方——證券投資者。但是它們之間有許多不同之處:
(1),在證券發行方面,發行人是證券發行主體,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承銷主體。他們既是證券承銷協議的當事人,又面對另壹方——投資者。
發行者
↑↓ ——投資人
承諾支付者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自營或者代理證券業務;發行人為公司時,可以買賣證券,但不允許買賣自己的證券。
(3)承銷結束後,證券經營機構可以持有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此時,證券經營機構就是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
(4)證券發行人只受證券主管部門約束;證券機構受證券主管部門(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約束。
(二)證券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代理人,受普通投資者的委托和委托;證券經營機構作為自營商,也是證券交易的投資者,但與普通投資者有顯著區別:
(1).獲得證券有不同的方式。對於公開發行的證券,普通投資者只能在證券發行交易市場認購,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向發行人購買證券或者通過代銷、包銷方式認購剩余證券;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親自到證券交易所,直接從事證券交易,而普通投資者只能委托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3)、交易中的限制程度不同。由於資金充裕,證券經營機構獲得內幕信息的機會更多,容易出現違規行為,因此對其監管也更嚴格,而壹般投資者受到的限制更多。
(三)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來看,兩者都是證券交易的服務和中介。他們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證券經營機構是營利性企業法人;證券交易所可分為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非營利性的團體法人;
(2)雖然二者都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但證券交易所不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主體。不從事證券業務,只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服務;
(3)它們是相互依存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成為證券交易所正式會員,才能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證券交易,否則屬於違法行為;證券交易所必須有壹定數量的會員,否則不符合開業條件,以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4)兩者均由證監會監管。證券經營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的監管外,還必須接受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監管和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監管。證券交易所只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管理和監督,其他任何機構無權幹涉證券交易所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