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行使管理職責的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類似機構的成員為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用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違規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職責。第四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規範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授權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第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資格第壹節基本條件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分支機構負責人:
(壹)《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二款、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滿3年的;
(三)被中國證監會撤銷未逾3年;
(四)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正直,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第二節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第九條取得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第十條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十壹條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
(壹)在證券公司工作的人員或者其關聯方、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有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者控制上市證券公司65,438+0%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65,438+0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近親屬;
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有前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十二條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格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