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依法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第三條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四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涉。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五條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或者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宗教事務,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宗教組織第七條成立宗教組織,應當按照國家關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宗教團體的變更和註銷,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設立天主教教區,由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第九條宗教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宗教組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第十條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培訓計劃;

(二)有具備壹定宗教知識的教職人員;

(三)培訓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宗教培訓班。第十壹條省、市、縣(市、區)宗教團體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分別向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十二條宗教團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三章宗教教職人員第十三條宗教組織認定或者解聘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經認定並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從事宗教教育活動。未經認定和備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職的人員,不得作為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育活動。第十四條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按照本宗教規定的職責,在指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區域從事宗教教育活動。第十五條宗教教職人員在省內跨縣(市、區)或者省轄市主持宗教活動,應當征得居住地和目的地相應宗教團體的同意,由宗教團體報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教職人員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職人員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擔任教師,應當經本省宗教團體批準,並由本省宗教團體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四章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第十六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工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當地信教公民的相關信息;

(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三)籌建機構成員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四)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擬設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的,還應當提交符合宗教法規的建築平面圖;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 上一篇: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下一篇:會計人員工作總結五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