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是指幹旱、洪澇、臺風、強對流天氣引發的大風、冰雹、龍卷風、雷電、低溫冰凍、雪災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高效有序、社會互助和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快速撥付機制,確保自然災害發生時救助資金及時撥付,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第六條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和公募基金會、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救災準備、應急救援、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的各個環節。
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和避險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納入公共安全教學內容,每學年組織壹次以上應急救援疏散演練;醫院、機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應急救援和疏散演練,增強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開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加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活動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演練,提高社區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自救互救。第八條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救災準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風險排查情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救助人員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三防指揮、工程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充分發揮其作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為專業救援隊伍和自然災害救助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備專業裝備等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為誌願救援隊提供必要的裝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衛生、氣象、地震、通信、電力等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間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自然災害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定期組織各領域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災區現場評估和災害管理業務咨詢。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
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以下工作:
(壹)接收和發送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二)收集和報告自然災害信息;
(三)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四)宣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自然災害信息員的培訓教育。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設立的社會捐贈接收站(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自然災害頻繁、易發、交通不便的城鎮,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備點。
儲備救災物資的品種包括帳篷、衣物、食品、應急照明、應急凈水設備等基本生活用品。供應商(工廠)應當保證救災物資的質量,不得提供假冒、偽劣、失效、變質的產品。
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糧食救災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與相關供應商(廠)簽訂應急供應協議,委托其代為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