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權允許公民要求對國家機關的決定進行復議。訴訟起訴狀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提出的復審申請。非訴申訴是公民就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向上級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
2.控告權使公民能夠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要求對違法失職者進行制裁。
3.舉報權是公民揭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
法律服務的類型:
1.民事法律服務:涉及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案件的法律咨詢和代理訴訟。
2.刑事法律服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為刑事被害人提供代理訴訟;
3.行政法律服務: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與行政機關相關的法律事務;
4.公司法律服務:為公司設立、重組、並購、清算等法律事務提供咨詢和代理;
5.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涉及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和維權;
6.勞動法律服務: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勞動爭議等勞動法律事務的咨詢和代理;
7.房地產法律服務:涉及房屋買賣、租賃、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相關法律事務;
8.稅收法律服務:為個人或企業提供稅收籌劃、稅務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
9.國際法律服務:咨詢和代理國際貿易、海事、跨國投資等國際法律事務;
10.法律文件服務:包括合同起草、遺囑起草、法律意見書撰寫等法律文件的制作。
綜上所述,申訴、控告、檢舉是公民行使合法權利的三種不同形式,分別指向國家機關決定的復議請求、對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和制裁要求、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揭露和舉報,體現了公民在法律框架內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屬實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條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