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場地、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車輛等設置的,用於向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場所、經營場所或者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身設置的,在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空間展示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牌匾和標識。
本條例所稱標語宣傳品,是指條幅、路旗、展板等。,指臨時設置在公共場所,以文字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營利為目的,用於對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廣場等城市戶外公共空間進行非商業性宣傳的廣告。第三條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堅持保障城市活力與嚴格規範管理相結合,遵循市級統籌、屬地負責、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邊市容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應當安全牢固,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的通風和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的日常管理。第五條市城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區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並組織制定和宣傳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
區城市管理部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火車站地區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指導和綜合協調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的行政執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和標語宣傳品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城管部門應當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管理綜合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信息系統),對設施規劃、設施設置、檢查維護、安全管理、違法治理等進行動態管理。,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並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加強對各類設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涉及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的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對其成員進行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引導其依法開展設置活動。第八條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牌、標語的管理要求,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設施設置和日常維護。第二章戶外廣告設施第九條市城管部門應當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全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禁入區、限制區、允許區的劃分標準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布局要求,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總量、類型、設置密度、面積上限、亮度控制、設置期限等規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