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中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受到了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廣泛重視。分析了國際上對電子商務是否應該征稅的態度,研究了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采取的原則和對策。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
電子商務(Electronic merce)是20世紀90年代初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開始興起的壹種全新的企業管理模式。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企業提供了壹個前景廣闊的全球電子虛擬市場,大大提高了商務活動的效率。然而,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引發了壹些稅收問題,對現行稅收制度產生了壹定的沖擊。
首先,對電子商務是否應該征稅的不同態度
電子商務的定義壹般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而言,電子商務是指所有利用電子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交易各方通過電話、電傳和傳真進行的商業交易。狹義或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指基於互聯網的商業交易活動。這是發展最快、最有前景的電子商務形式,也是電子商務的主流。本文討論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
目前,國際上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主要有兩種:壹種觀點認為,發達國家堅持不對電子商務交易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的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電子商務對本國的稅收損失較小,相反有利於這些國家向其他國家銷售電子產品。這種觀點的代表是美國。美國電子顧問委員會強烈反對對網上銷售征稅。在他們看來,現在的電子商務只是壹個雛形,還沒有打下堅實的基礎,實際上占零售額的比重非常低。如果現在對電商征稅,會導致網上銷售額下降。
另壹方面,發展中國家堅持對電子商務征稅,因為這些國家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作為電子產品的凈消費者,電子商務的發展會造成流轉稅的流失。他們認為,網上銷售和其他銷售渠道壹樣,不能免征銷售稅,否則,對於傳統商家來說,他們將與網絡銷售商進行不公平競爭。銷售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公眾享受各種社會服務的財政基礎。如果* * *不能實現財政收入,最後吃虧的還是老百姓。
目前,電子商務在中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2000年4月,時任中國財政部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企業峰會上說:互聯網稅收是壹個重要問題;納稅需要憑證,網上無紙化,難度大。中國正在研究這個問題;中國不想放棄征稅權,同時也想讓中國的互聯網發展更快。項懷誠表示,中國將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征收、多征還是少征的決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結合中國實際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二,電子商務對中國傳統稅收制度的挑戰
壹國稅收管轄權沖突。
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或* * *在稅收方面所擁有的各種權力,是國家* * *在稅收方面的體現。目前,世界各國都確定了主動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或者同時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中國是壹個選擇雙重管轄的國家。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地和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地點難以判斷,各國對收入來源的確定存在爭議,這必然會削弱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因此,美國等壹些國家提出居住地稅收管轄權優於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傾向於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而非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然而,居民和公民的稅收管轄權也面臨著自身的挑戰。首先,雖然通常以公司註冊地來判斷居民身份,但很多國家仍然堅持以監管和控制的標準來判斷居民身份。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法都允許外國公民擔任自己公司的董事,也允許在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召開董事會。視頻會議等技術的廣泛使用使得居民稅收管轄權失效。其次,在電子商務中,公司可以選擇交易發生的地點。出於避稅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會將其交易活動轉移到稅收管轄權較弱的地區。此外,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進口國,將失去或削弱對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這顯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
(2)常設機構的設立地點難以確定。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開展全部或部分業務的固定場所,包括經營場所、分支機構、辦公場所、工廠、經營場所等。常設機構的概念主要包括兩點:壹是固定的營業場所或實際營業地;第二種是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獨立代理人。如果企業在其所得來源的非居民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其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該所得來源於該國境內,該國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妳可以在任何國家隨意設置或租用服務器,建立商業網站,這對傳統的常設機構的定義提出了挑戰。此外,電子商務中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僅僅是通過網站和相關軟件來完成的。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在計算機上完成談判、訂貨和付款。因此,在東道國設立營業場所、固定機構或委托代理人開展業務的傳統方式已經失去了意義。
3.應稅物品雜亂無章。
征稅對象是指征稅的對象,是征稅的基礎,是區分壹個稅種與另壹個稅種的主要標誌,是稅制的基本要素之壹。但是,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形態,使應稅項目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電子商務模糊了銷售利潤、勞動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之間的區別。由於現代信息和通信技術發展,諸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的各種有形商品和諸如計算機軟件和專有技術的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可以通過數據處理直接在互聯網上傳輸。根據交易對象的性質和交易活動的形式區分交易收益性質的傳統稅收規則很難適用於在線交易的數字產品和服務。
四是稅收征管難度加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制定,1995年修訂。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中國現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然而,面對電子商務這壹新生事物,傳統的稅收征管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首先,目前的稅務登記方式不適合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通過信息網絡進行交易,其經營範圍往往是無限的,或者無法事先獲得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的有形貿易稅務登記方式不再適用於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
其次,現行的賬簿憑證發票管理和納稅申報方式不適合電子商務。在互聯網電子商務中,賬本、憑證、發票都是以電子數據的無形形式存在的,這種網上憑證的數字化隨時可能被修改而不留痕跡,使得征稅失去了可靠的審核依據。
此外,客戶的身份和地理位置難以確定,申報納稅更是難上加難。網絡上沒有國界的概念。如果不加修改地將現有稅收原則適用於電子商務稅,有納稅義務的企業可能會假裝向國外供貨而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地逃避進口關稅。
第三,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建議
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諸多問題,應盡早未雨綢繆,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對是否征稅的明確態度。
目前國內對於是否對電商征稅還沒有明確的態度,但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對電商征稅是必然趨勢,問題只是何時征稅、如何征稅而已。
首先,從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和趨勢來看。電子商務產生不到20年,但發展速度驚人,在整個貿易中的比重正在快速上升。在未來,電子商務可能會趕上甚至超過傳統貿易。如果不征稅,國家的收入會大大減少,從而影響公共事業的投入。
其次,從國家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其他單行稅收法規也規定了公民納稅的範圍。電子商務只是采用了更先進的交易方式,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但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電子交易沒有超出稅法規定的征稅範圍,也應該征稅。
另外,從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態度來看。在電子商務相對發達的國外,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僅已經提上日程,而且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比如在《稅收與互聯網》的報告中,澳大利亞稅務局也傾向於對網上交易征稅,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稅制。
因此,目前我國應首先表明對電子商務保留征稅權的態度,然後鼓勵社會各界開展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加強國際合作,隨時掌握各國的最新動態,盡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方案。
二,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雖然目前我國電子商務規模有限,但也應盡快確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明確電子商務稅收的發展方向。中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應包括:
1.稅收原則* * *。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經濟領域行使* * *的具體體現。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國將長期是凈進口國。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方案時,應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量使我國的稅收制度與現有的國際稅收原則相壹致。
2.稅收中性原則。
目前,世界上* *和發布網絡貿易稅收政策的權威機構都強調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消除稅收壁壘,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包括兩個基本含義:壹是國家稅收盡量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額外損失;第二,稅收要盡量避免影響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選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遵循中性原則,根據交易性質征稅,避免交易形式的影響。
3.基於現行稅制原則。
電子商務作為壹種不同於傳統商務的新型貿易方式,仍然是人們在現有社會中經常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它的內容和本質沒有改變。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其所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和貿易活動的社會規範,基本適用於電子商務。我們應該繼續用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原則來解釋、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第三,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現行稅法大多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因此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調整,使之更加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1.修改完善稅法中與電子商務稅收相關的概念。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重點應放在對現有稅收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上。通過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居民”、“收入來源”、“商品”、“勞務”、“專營”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壹些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重新界定和解釋,修改和刪除現行稅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增加適用於電子商務的相應規定,妥善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
2.修改實體法。
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應根據受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考慮實體法的修改、變更、補充和完善。
3.進壹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由於電子交易是以數據交換的形式在網絡空間進行的,稅務機關很難對買賣雙方的電子商務交易進行跟蹤、掌握和識別。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稅收征管法,對上述問題作出壹些原則性和前瞻性的規定。可以考慮以支付系統為重點,讓稅務機關從存儲在銀行的信息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信息,並據此確定稅額。此外,應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檢查電子交易數據的權利。應當在稅收條款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查閱或者復制納稅人的電子信息,並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
第二條
電子商務主體的法律界定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已經相當大。隨著我國學者對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論框架也開始向縱深發展。與傳統的商業行為相比,電子商務具有更加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從法律角度解構電子商務的動態和靜態層面,構建良好的法律體系,是壹項重要的任務。本文試圖分析電子商務中不同參與者的法律界定。
[關鍵詞]電子商務;主體;互聯網網絡
電子商務的發展壹方面是基於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提高,另壹方面也是由不斷改善的電子商務環境來保證的。所謂電子商務,本質上是壹種特殊的商業活動,即在電子平臺上,借助數據完成商務的現代商業行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電子商務的類型有不同的方法,其中按照不同的電子商務主體來劃分最為實用。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中的不同主體是解構和重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
根據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類型的交易模式。調整不同主體之間商事活動的法律規則也是不同的,要分析不同主體的交易方式的現狀和情況。
壹,電子商務主體的內涵
從本質上講,電子商務是壹種特殊的商業行為。從法律角度看,電子商務主體是指作為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構成要件之壹,享有壹定的民商事權利,承擔民商事義務的壹方。當然,在界定電子商務主體時,不僅要從行為的表象來判斷,還要根據商事關系的事實來認定。
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虛擬。
與傳統商務活動中的主體相比,由於網絡的應用,電子商務主體具有壹定的虛擬性。雖然雙方的最終交易仍然是現實的,但在行為上不同於傳統的商業活動。這種基於比特概念的存在,更難讓法律初步判斷其真實的商事能力,控制每壹個交易環節。
2多面性。
與傳統的商業行為不同,電子商務的主體還包括其他參與者,如網絡平臺服務機構、施工隊伍、管理機構等對電子商務環境產生積極影響的各方。這種復雜的關系也成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建設,尤其是各方責任認定中需要克服的難點。
3發展。
電子商務是壹個開放的系統。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網絡技術的不斷進步,也將對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產生重要影響。為了促成有效、安全的交易環境,交易方式可能會更加復雜,因此可能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電子商務的法律關系中來,這就使得電子商務的主體不斷擴大自己的套房。
二,電子商務主體的分類
傳統的商主體是指商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所有者。電子商務的主體不僅僅指直接交易的雙方,還包括商事法律關系中對具體電子商務行為的完成有重要影響的參與者。從這個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的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交易實體
壹般來說,交易主體是指交易的賣方和買方,即電子商務中的主要行為者。交易主體在外觀和本質上與傳統交易主體相似。電子商務作為壹種特殊的商業活動,仍然需要從根本上滿足傳統商法的要求。除了作為交易壹方的個人之外,其他商事主體都需要根據現有商法進行登記才能取得商事資格,同時也需要具備商事能力才能保證其履約能力。交易實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1.商事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成立,依照商法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或合夥組織。有了強大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商業機構更有可能發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中最活躍的壹方。
2.個人:電子商務有C2C和B2C兩種交易模式,交易的兩端都是個人。在電子商務中,大多數個人以用戶的身份出現,接受商品或服務。在某些情況下,作為賣家的個人使用在線平臺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
第三,服務主體
所謂服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從而有效地獲取網絡和控制信息,使交易雙方快速達成交易。正是這壹主體的存在,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與傳統商法大相徑庭。這個全新的主體在電子商務的實施中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力,對於壹些糾紛更是具有決定性。
1.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信息連接、數據接入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商,包括網絡基礎設施運營商、電子公告板系統運營商、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主機服務提供商。良好的基礎環境是電子商務有效實施的關鍵環節,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規制不可或缺。
2.互聯網內容提供商: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各種實質性信息內容的人,電子商務中的各種信息內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這類主體提供的。從表象上看,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超越交易的賣方而直接向買方傳遞信息的人,所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與交易主體的責任過錯是最難區分的地方,如何從法律上進行規制非常重要。
第四,監督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電子商務的各個方面負責,並保證義務良好履行的主體。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交易也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而備受關註。伴隨著各種糾紛,由於電子商務的技術漏洞和虛擬特性,侵犯交易雙方商業秘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信息、財產信息等合法權益的現象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體系,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 * *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電子商務不僅涉及商業交易和商業信息,還涉及個人信息等其他社會因素。* * *作為最有效的監管機構可以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公共信息和國家秘密的保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保護、網絡犯罪的防範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迫切需要加強電子商務的執法力度,促進網絡環境的改善。
同時,作為消費者,個人也應積極運用相關法律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監督和舉報各種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信息,形成良好的互動體系,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參考
[1]王,商法概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438+05438+0。
[2]齊愛民,,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4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