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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施集中統壹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授權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全面、客觀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下列條件,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立案:

(壹)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主體。

(2)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

(三)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四)行政處罰時效未超過兩年。涉及金融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超過五年。第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通過書面記錄等形式記錄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並存檔。根據需要,可以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處罰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不配合的,執法人員將書面說明相關情況。第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案件偵查信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於依法獲取的個人信息,應當確保信息安全。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調查通知書等執法文書。執法人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執法人員應當將陳述情況記錄在詢問筆錄或者現場筆錄等材料中。第十條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回答詢問,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第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十二條書證原則上應當收集。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等。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應當由證據提供者核對並註明與原件壹致,由證據提供者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如果份數多,連續編碼,可以在正反頁和騎縫處簽名蓋章。第十三條物證原則上應當收集。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或者證明物證的照片、視頻等其他證據。如果原物是大量物種,可以收集壹部分。收集復制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第十四條視聽資料原則上應當收集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載體核實的復制品,並通過現場筆記或者其他方式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認證對象。音頻數據應附有記錄內容的書面記錄。第十五條電子數據原則上應收集相關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制作副本,通過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方式記錄參與人員、技術方法、收集對象、步驟和過程。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像記錄取證過程。電子數據的關鍵內容可直接打印或截屏,並由證據提供者簽字確認。第十六條當事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可以通過詢問筆錄或者書面說明等方式獲得。詢問應單獨進行。詢問記錄應由被詢問人和至少兩名參與詢問的執法人員逐頁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有修改,應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

通過書面說明方式獲得的,書面說明應當由提供方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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