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證人證言的缺陷與完善

證人證言的缺陷與完善

壹、我國民事訴訟證人制度的缺陷

由於立法理念相對落後、立法技術不成熟,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證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影響了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民事審判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質證程序不規範,難以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法律規定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但我國民事訴訟法采用職權訴訟模式,質證的主體是法官。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庭應當依職權詢問證人,並出示證人證言。只有得到法官的允許,當事人才能向證人提問。開庭前,法官會先查閱相關案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這種做法必然會優先考慮先人。法官的判斷可能具有主觀性和片面性,不利於全面客觀地查明案件真相,也難以發現證人的虛假陳述,判斷其證言的真實性。

(2)關於證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嚴重失衡。我國現行制度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義務,卻忽視了權利的授予和證人利益的保護,不僅導致權利與義務的失衡,也違背了人性的壹般規律。例如,缺乏對證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措施,往往導致證人遭到報復或恐嚇時求助無門。在權利保障不到位的情況下,強調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是不現實的。即使強制出庭,也只會導致證人被動作證,這與設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目的相去甚遠。

(3)缺乏偽證罪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個人作偽證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偽證罪主體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使得民事訴訟中對偽證罪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止。

(D)法律條款不可操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確實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這樣,證人可以出庭作證,也可以選擇提供書面證詞;此外,對於什麽是“確實難以出庭”也沒有具體列舉。法律表述的模糊性容易誤導證人,違反了立法中明確性的要求。此外,民事訴訟法第122條關於法院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證人出庭的規定,也違背了客觀規律或常理。第壹,由於時間緊迫,證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證詞;二是對於遠道而來的證人,由於時間不足,無法及時出庭;第三,由於作證通知來得太突然,證人已經安排好工作或行程,往往不願意或不能更改,從而影響證人出庭作證。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只需在開庭三日前履行通知義務,不承擔對證人出庭負責的義務,導致證人出庭率低。

(5)關於證人的資格。《證據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為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該條第1款與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基本相同。第二段是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尤其是《證據條例》第53條第2款的規定,在當今各國法律中對證人資格的限制都是極其謹慎的,也就是說,幾乎所有的人都被假定具有作證能力,除非法律上有特殊例外,或者有相反的確切情況可以證明某人在證明事實方面存在客觀障礙。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缺陷在於:第壹,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即作為非自然人的“單位”具有證人資格,可以作證;二是不考慮要證明的事實和證人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等具體情況,硬性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沒有證人資格。這壹規定基本剝奪了未成年人的作證資格,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實。

第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制度。

(1)取消法人作為證人的資格,明確規定證人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賦予法人證人資格雖然可以增加證據資源,但不符合證人的本質要求,會給司法實踐帶來麻煩。建議今後立法只規定自然人證人,法人可以提供相應的幫助。

(2)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護和保障措施。強調要強化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護制度和保障措施。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是幫助國家執法,幫助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案件,維護法治秩序。因此,證人出庭作證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國家承擔,國家應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後顧之憂。此外,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也應受到國家的保護。

(3)有選擇地實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目前,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因此,應當有選擇地實行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被法院認定為證人的人,享有證人的權利,承擔證人的義務,並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證。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作證,並給予壹定的法律制裁。

(4)完善偽證罪的處罰制度。開庭前主動承認作偽證的,可以從輕處罰,予以訓誡並責令具結悔過;經法庭宣誓作偽證應受重罰、罰款、拘留;對於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的偽證,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強對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發現的偽證罪的處理,對姑息縱容者給予行政處分。

(五)加強對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證人自覺作證和嘗試作證的意識。首先,要加強對我國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充分認識到依法出庭作證不僅是他們的訴訟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強化他們的作證觀念。其次,可以成立個人法律咨詢機構,為有意出庭作證的人提供相應的咨詢,讓他們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消除出庭作證後的後顧之憂。再次,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使證人受到誠實道德的約束,積極出庭作證,避免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或作偽證的現象。

  • 上一篇:長春註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 下一篇:關於智利專屬經濟區和與其他國家爭端的信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