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標準
1.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次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在公共* * *場所,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標準。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壹)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什麽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必須註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性”不能評價為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有隨機性和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二)追逐、攔截、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著眼於侵害或威脅法益的程度。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輕傷或者自殺的,持兇器追逐、攔截、侮辱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侮辱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強行取物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的。情節嚴重的,需要根據行為人所取得、毀壞或者占有的財物的數額,脅迫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來判斷情節是否嚴重。
(四)在公共* * *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 * *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公共* *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大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制造噪音是指用語言、動作等手段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尋釁滋事的行為應該是煽動性的、擴散性的、膨脹性的,而不是單純的影響當地在公共場所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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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三十七條、擾亂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