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依法統壹征用,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手續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第三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按照統壹規劃、統籌安排的原則,通過實施住房建設和配套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進行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第四條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舊城改造與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綜合開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優先發展普通住宅和城市基礎設施。第五條市、縣(市)、尚潔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
(三)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
(四)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五)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開發能力,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縣(市)和尚潔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壹年度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如實填寫年度房地產開發申報表。
年度房地產開發申報表應當包括開發用地性質、開發規模、預計投資、建設期限、資金來源、年度投資、建設地點、拆遷安置等內容。第七條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綜合開發項目。市區綜合開發率不低於60%,縣(市)和尚潔區綜合開發率不低於30%。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發展規模應當逐年提高。第八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當關註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選址,自建住宅項目盡量選擇在綜合開發區域內選址,並對已確定的綜合開發用地提出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套設施建設指標。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劃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和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提出具體要求,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內容之壹。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劃撥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和進度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第十四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共同開發房地產。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第十五條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已建成的房屋分割為房屋的,由提供資金的壹方占用的土地依法辦理規劃土地變更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壹方取得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應當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