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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新的信用卡犯罪

為有效懲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壹系列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司法解釋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和偽造信用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可以構成犯罪”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據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下偽造信用卡,壹直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為此,司法解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偽造信用卡的余額、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20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654.38+0萬元以上的;偽造250多張空白信用卡。如何區分“善惡”和“非法占有”是主要界限。在實踐中,如何區分持卡人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今天的發布會上解釋說,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項限制:壹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不還。這不包括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如果持卡人在壹定時間後未歸還,則不屬於惡意透支。孫謙表示,由於惡意透支罪這種信用卡詐騙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司法解釋列舉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幾種情形,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將依法追究,發揮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刑事打擊。”孫倩說。如何以竊取信息罪定罪偽造1可交易卡,即該罪的司法解釋,對竊取、購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界定了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熊選國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根據司法解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拾得的卡如何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解釋第五條明確了使用偽造、冒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專門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罪如何處理的司法解釋,同時明確了如何定性利用POS機等方式進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熊選國說,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維護全國信用卡管理秩序。(手機百度“百度現金貸”隨時滿足妳的消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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