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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緩刑適用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法院如何處罰1濫用自由裁量權,撤銷全部判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濫用職權全部處於違法狀態,或者部分違法行為合法,但合法部分不能獨立保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全部撤銷。這種撤銷判決使具體行政行為完全失去合法性,具有行政案件終審的性質。2.判決被部分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據數個不同的法律法規存在多個決定,且部分決定包含數個內容,既有正確部分,也有濫用權力部分,且濫用權力部分可以獨立分開的,人民法院應當維持正確部分,撤銷濫用權力部分,使濫用權力無效。3.判決全部或者部分撤銷,同時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部分具體行政行為因濫用職權被全部或部分撤銷,但本案原告確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理。判決撤銷後,人民法院還可以依法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另壹種情況是,因濫用職權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同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4.確認侵權行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因濫用職權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會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5.裁決允許或不允許原告撤回起訴。在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前,被告自願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只要被告改變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準許原告撤訴。被告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後,原告不同意甚至同意,但不申請撤回,或者原告同意變更並申請撤回,但法院不準許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撤回,繼續審理原行政行為,並依法作出判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1。堅持合法性原則。從判決的角度來看,合法性是指判決結論與法律內在邏輯的壹致性。如果法官作出判決,讓某人承擔部分責任,但這個結論無論如何也無法按照法律的邏輯推導出來,結論不符合法律的邏輯,經不起合理性分析;客觀上,法院的職責是依法公正及時地解決糾紛,而不是簡單地查明事實真相。雖然無法查明真相,但案件爭議還是要解決。這就好比壹個人生病了,醫院解決了他的問題,醫院不能因為病因不明而拒絕治療。當社會生病時(即出現糾紛),法院會解決糾紛。如果在查明真相之前不解決糾紛,那麽各種復雜的糾紛日積月累,只會導致社會的癱瘓,直至崩潰。合法性應該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只有依法辦事,才能增強人民對國家的信任。這裏所說的對合法性的關註,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可能考慮最大的政治、經濟和道德利益。政治、經濟、道德、法律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只看法律而不管其他。然而,追求政治、經濟和道德利益的最大化不能超越合法性的界限。司法權是指依法認定事實、得出結論的權利。法官從法律角度審查案件事實,法庭遵循的規則是,存在的不代表有效。換句話說,法官不需要無條件尊重事實,這是法官的特權。未經正當程序獲得的證據是非法的,法官有權拒絕接受。因此,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首要任務是堅持合法性,“合法性是第壹程序”。法律只承認合法的東西。違法的東西雖然毫無疑問是客觀存在的,但在法律上可能是無效的。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應當符合立法目的。“‘法’是‘理’的強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受到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制約,這是法律法規的核心內容。違反這壹要求也違反了判決的合理性原則,是對法律精神的違背。當事人非法取得的財物必須沒收的,不允許任何人通過非法獲取利益,否則會助長非法。簡而言之,法官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從司法制度的角度看,合法性與客觀性的矛盾是必然的,但兩者的完美協調統壹是偶然的,需要借助各種偶然因素。在司法實踐中,兩者遇到沖突和要求兩難時,該如何取舍?筆者認為,按照法律思維的規則,就是強調合法性重於客觀性,堅持合法性第壹。2、堅持合理性原則,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守合理性原則。這裏所說的合理性是指裁判形式上的正當性,實質上是結果的合理性。法律來源於常識。馬克斯·韋伯認為,法治的現代化進程是壹個形式理性逐漸取得主導地位的過程,形式理性是可以精確計算的理性。合理性原則是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本質。合理性原則的實質是要求法官公正處理具體案件,或者以案件的嚴重程度作為處罰的依據,即認定行為人犯罪或者民事行政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與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相適應,禁止處罰過輕過重,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法官應根據理性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什麽是理性?有學者認為“理性就是不傻,會記賬,會虧錢,所以妳不容易騙他”。那麽,作為法官,在堅持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呢?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判決結果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公平正義、公序良俗;法律規定範圍的,應當在法律賦予的範圍內,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合理選擇;如果法律範圍之間存在沖突,應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正義原則做出正確有效的裁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要求法官公平、平等地對待每壹個被處罰方。對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犯罪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或者調解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3.堅持適當性原則,這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法官必須明確界定自己的自由裁量權範圍:這是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的自由裁量權;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的具體情況作出裁量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幾個法律方案中選擇壹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範圍和限度內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符合法定原則、由法律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自由裁量權。壹方面,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明確當法律有絕對確定的法定自由裁量權條款時,應當排除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幅度或者處理方式內行使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只有在假設可以行使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即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法律精神、公序良俗,並註意類推適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適當考慮相關因素,忽略不相關因素。所謂相關因素,是指與所要處理的事件有內在聯系,可以作為決策依據的因素,即相關的客觀事實和事實與事實的關系是必然的,與事件本身沒有內在聯系的因素不能作為決策依據。相關因素如: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過錯性質、有害後果等。這些因素是法律規範與社會發展的沖突、法律的精神與原則、法律正義的價值取向、法律思想與理論、公序良俗、社會效果等。所謂無關因素,就是不要考慮人際關系、職位高低、經濟狀況等無關因素。4、堅持程序正當性原則,程序公正,裁判行為的自由裁量權能夠合法地進行,以有效緩解受處罰或利害關系因素影響的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以消除潛在的懷疑。正當程序的壹個重要環節是法官在實施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要履行告知程序的責任,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或者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證據、裁量幅度等內容,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采納其合理的論據。同樣,審理其他案件的做法也應該如此。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方式的定位應當涵蓋以下七種情形:壹是應當在法律法規範圍內進行。也就是說,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之前,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自由選擇不同處理方式中的壹種。第二,行為的選擇是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法律責任中有壹個“能”字,即法官在選擇具體處理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包括“能”和“不能”。第三是做出具體案例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有很多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作出具體審判階段和各個環節的期限,所以作為法官,有自由選擇何時作出判決的空間。第四,對於案件事實和性質的認定,主審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對當事人的行為、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的性質,或者對訴訟雙方的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和行為結果的性質進行認定。第五,法律裁量權的適用。法官有權決定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有權選擇適用哪些法律法規,援引哪些法律。第六,在“犯罪情節輕重”和“民事過錯責任大小”的認定上存在自由裁量權。現行法律法規中有很多“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字眼。什麽是小調?案件的嚴重性如何?沒有確定案件嚴重性的法定條件,因此主管法官對案件的嚴重性有自由裁量權。最後,決定是否實施的自由裁量權。現有的民事法律法規大多規定了公民、法人和組織應當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就行政執法而言,法律法規大多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實施。至今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罰沒收入何時入庫,特別是申請人不服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壹旦案件被法院受理,法官在審查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時,無疑給辦案法官留下了維持或撤銷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如果讀者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到網站來,您會得到滿意的咨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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