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尚潔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人防、環保、工商、市政管理、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第五條市、縣(市)和尚潔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人民防空、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編制房地產開發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市)、尚潔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制定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優先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保障性住房、危舊房和拆遷安置房開發項目。第七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劃設計條件、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條件提出書面意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模和開發期限提出書面意見;城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城鄉規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之壹。第八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第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應當向市、縣(市)、尚潔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抵押所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在建工程。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進行開發建設,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項目的質量負責。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加房屋質量保險。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建設項目已經依法驗收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二)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建成,並已通過驗收;
(三)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房地產管理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現房,應到市、縣(市)、尚潔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第十七條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預售項目的開發建設,並根據項目進度使用。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產權登記、前期物業服務及雙方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按照約定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告登記。
房屋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實名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