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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眾安全和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動。

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人防工程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消防、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防雷、抗震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法建築處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修、安全鑒定、風險管理、裝飾裝修、白蟻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動。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協調房屋使用安全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應急管理、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機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為特殊困難家庭的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管理提供幫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房屋安全鑒定、裝飾裝修、物業管理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八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縣(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舉報投訴,並依法處理舉報投訴。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房屋的安全使用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責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安全的責任人。

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借款人和其他房屋實際使用人、房屋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並對房屋的使用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房屋使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的使用承擔下列責任:

(壹)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使用性質和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承擔建築結構、幕墻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使用和隱患治理責任;

(三)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管理和應急處置;

(四)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防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委托物業服務等方式管理房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房屋安全檔案。

實行自我管理的,* * *部分日常安全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第十二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在房屋承重墻上挖掘壁櫃、門窗等孔洞或者擴大房屋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的;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降低房屋底層室內標高;

(五)擅自改變房屋原建築設計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變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築的主體結構。,具有抗震、防火、人防的整體功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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