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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麽?

最快的辭職方式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立即離職。

第壹,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有三種方式:

1,正常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第31天,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2、立即辭職,所謂快速辭職。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下(比如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工人的非法辭職。不存在提前30天辭職,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直接遞交辭職信走人。這時候員工就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如招聘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

第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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