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早期法律制度(普通法時代)
中國早期法律制度壹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即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式。
夏朝建立後,統治者以古老的習慣法作為治國的基礎來完善自己的統治制度。商朝經歷了“兄弟姐妹”制度,即“兄弟死而兄弟繼,無徒繼,兄弟死而兄弟繼”的制度。說明第壹代繼承人是弟弟,主要有利於統治秩序的維護。弟弟比哥哥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但由於社會矛盾頻發,改為“長子繼承制”。從此,長子就成了繼承政權和物質財產的結合體。到了西周,沿襲了直接長子繼承制。妻子生的孩子是嫡系,別人是小妾,妻子和孩子的地位明顯不同。西周進壹步完善了禮治,出現了“周公造禮”的局面。儀式中有壹個核心概念“孝”。
儀式的核心是“吻”和尊重。在西周,還有“不孝”罪,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史記》中記載,周公曾警告康舒“元為惡,引為不孝不友善”,“刑不可赦”。西周時在告狀權中規定“父子不得相告,父子必囚,故無上下”。孝道動搖了家族政治的根基,也動搖了國家的根基。當然要大力懲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的必備要素。《詩經》中“娶妻,必告父母”。宗法制度下的婚姻,絕不是男女之事。不經父母同意就叫結婚,這在禮儀上是不能接受的。解除婚姻的決定權也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父權制的典型反映,而作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體現的六禮制度也為後人所繼承,並對漢唐明清時期的制度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春秋時期是中國大動蕩時期,禮治開始衰落,但並沒有從根本上動搖家族政治賴以存在的基礎。
2.戰國以後的封建法制時期。
破壞婚姻家庭罪出現在秦朝,包括“擅殺子女,不孝,子女告父母,尊老愛幼,毆打長輩”。在秦簡《法律問答》中,秦律中的繼承人有兩種:法定繼承人和指定繼承人。秦律限制子女起訴父母的權利,將子女定義為“父母”在漢代,“親親相隱”原則的確立進壹步強化了家庭觀念,漢律仍以七出三不去為棄妻的主要原則。西漢時期,女性在公婆不高興的情況下,被迫拋棄夫妻。古代樂府《孔雀東南飛》中焦仲卿和他的妻子劉蘭芝的悲劇就是壹個例子。在漢律中,有不孝刑的罪名,父母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被打死的。為了宣揚孝道,韓主張同居,即不與父母、祖父母分離。在繼承法上,漢代的爵位繼承基本沿襲了長子繼承制,無論是子還是權都沒有繼承爵位的權利。至於財產的繼承,主要是土地等財產,漢代開始出現了所有的兒女都有財產權。三國兩晉南北朝,只有長子有繼承權,威逼利誘是其壹大特點。長輩和子女的關系越密切,信念就會越輕,越重。然而,少年犯對長輩的尊重卻恰恰相反。不孝罪出現在十大重罪中,隋朝進壹步把不孝列入“十惡”。
盛唐時期,家庭婚姻法中強烈維護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首先,法律確認了封建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父母有結婚的權利,低於父母的人會被打壹百棍子。在家庭生活方面,唐朝的法律給予父母很大的控制權。父母有教育和懲罰孩子的權利。如果他們的孩子有不雅行為,父母可以使用家庭法來懲罰他們。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送政府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壹旦財產被父母控制,子女和孫子女如果私自設立另壹個賬戶儲存財富,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在刑罰適用上,親屬犯罪,同罪不同罰。宋遼金元沒有發展起來。明朝基本沿襲商朝,實行長子繼承制。但在財產繼承上,明代規定“不論妻妾、宮女、子女,只分子女數均分。”
3.摩登時代
在清末修律過程中,法家與地主之間發生了壹場鬥爭。“後裔違反法特瓦”是傳統法律制度中的壹個變通條款,針對的是後裔的劣根性,不聽法特瓦。只要後代違反了長輩的教令,就可以被起訴。這壹條款在唐代以來的歷代法律中都有,對違背父母長輩的後代給予懲罰。還有“送刑權”。對於屢次侵犯父母長輩的,長輩可以直接要求政府送走。法家認為這是教育問題,與法律無關。天下父母都是父母,兒孫們能從父輩祖輩身上學到的最多的教訓就是“大棒將去,小棒將忍”只有忍,沒有防,但法家提出“正當防衛”和“父殺子,君治為不仁罪”的假設,以拉近中國法制與西方法制的距離,必然受到當時傳統勢力的打擊而被迫流產。到了民國時期,民法典規定廢除舊法中沿用已久的宗法制,子女繼承權改變了過去男性壟斷繼承權的局面,采取了平等的繼承制度。婚姻是男女雙方自己決定的,但法院的解釋也公開承認買賣婚姻的合法性。確認以父權制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父母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懲罰他們的孩子。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才在立法上徹底廢除了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