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賈魯河地區,包括保護管理區和規劃控制區。保護管理區是指賈魯河行政區域內和長江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兩岸綠線以外的壹定區域。
賈魯河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賈魯河的保護應當遵循安全、生態、景觀、文化、幸福的理念,堅持規劃引導、保護優先、統籌推進、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保護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賈魯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賈魯河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沿河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賈魯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保護管理範圍內河道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賈魯河國土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賈魯河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園林、林業、城市管理、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體育、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賈魯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賈魯河保護管理和海岸規劃、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賈魯河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各界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賈魯河的建設和保護活動。第七條賈魯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市、縣、鄉河長制,協調、督促和解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河長在賈魯河管理中的監督、檢查、考核和指導作用。
村(居)民委員會在上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賈魯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賈魯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其參與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組織和個人參與賈魯河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賈魯河總體規劃是賈魯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賈魯河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向社會公布。
涉及賈魯河地區的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賈魯河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十條賈魯河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
(2)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和開發利用的關系,根據賈魯河的資源條件和生態環境承載力,制定賈魯河水體、生態涵養、生態質量、土壤等生態環境指標;
(三)科學處理發展布局、開發建設項目與賈魯河整體景觀的關系;
(四)註重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提升賈魯河的文化品位。第十壹條賈魯河綜合規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劃定保護管理區和規劃控制區的範圍;
(二)沿河功能區劃、土地用途、土地開發利用強度;
(三)明確重要濱水區、歷史文化街區、海岸線等控制措施,確定規劃控制區內限制和禁止的建設項目;
(4)規劃控制區內建設項目的建築布局、建築高度、天際線、景觀風貌、體量、風格、色彩、夜景照明等相關城市設計要求;
(五)休閑、觀光、文化、旅遊、體育等特色產業項目發展規劃;
(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防洪排澇、雨汙分流、汙水截納、汙染防治、植被綠化、文化保護等綜合治理措施;
(七)計劃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賈魯河區域規劃建設應當加強源頭生態保護,註重開源補水和水源涵養,提高地下水位。第十三條賈魯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山、島、脊、湖、園等各類構築物,應當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歷史文化遺跡等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條件,突出園林式建築風格,體現中原文化特色和良好的景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