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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蹤人員

法律主觀性:

(1)宣告失蹤的概念,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間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布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蹤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為失蹤人設立財產托管人。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病人中,法律為他們設立了監護人制度。即使他們失蹤了,監護人也可以承擔財產代管的責任,不需要另設財產代管人。照此推理,只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宣告失蹤才有意義。宣告失蹤是對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其制度價值在於緩解自然人下落不明導致的財產關系不穩定狀態。通過宣告失蹤人為失蹤人,可以為其設立財產托管人,保管失蹤人的財產,處理應當清償的債權債務,維護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二)申報失蹤的法律要求1。被宣告失蹤的人。即被申報的自然人已離開住所或居所,無任何消息,處於失蹤狀態。2.失蹤達到法定期限。宣告失蹤的法定期間為2年,自失蹤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計算;戰爭期間失蹤的人,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3.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宣布失蹤人員的程序不是自然啟動的,只有在有關方面提出申請後才能啟動。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或者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對於申請權的行使,法律沒有規定先後順序和先後順序的限制,即申請人之間沒有排他效力,任何申請人都可以申請。4.由法庭宣布。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後,必須先發布尋人公告,為期三個月。公告期滿,失蹤事實被確認的,由法院判決宣告失蹤。(三)宣告失蹤的效力在宣告失蹤的判決中,法院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有資格擔任財產受托人的,應當是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財產保管人之指定,由法院於前述範圍內征詢人民意見後為之。協商不成的,由法院直接指定。財產代管人負責保管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等費用可以從代管財產中支付。財產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職責或者侵害失蹤人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變更財產保管人。(四)宣告失蹤的撤銷當失蹤人返回或者有人知道他的下落時,經本人和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他的宣告失蹤。法院宣告撤銷失蹤後,財產保管人資格消滅,財產保管人應當返還委托財產,報告管理情況,提交收支賬目。

法律客觀性:

1.申報失蹤需要什麽條件?1.有法律事實可以宣告公民失蹤。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2.有興趣的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與其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人。宣布失蹤,必須有人申請,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未經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申請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系的,其申請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宣告該公民失蹤。3.申請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不可缺少的附件。4.被申請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利害關系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宣告失蹤程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布公民失蹤。二、宣告失蹤的相關法律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第二十二條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以上是宣告失蹤需要滿足的相關條件的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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