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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汙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縣(市)、尚潔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由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市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活動,教育、引導、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生產、經營、儲存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第六條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查處非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任制度,完善受理和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制度,嚴格實行考核問責制度。

市供銷社應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執行本規定。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的經營者承辦喜慶活動的,應當書面告知消費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以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九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並落實前款所列單位和網格員履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職責的責任制和考核問責機制。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壹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市、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第十二條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由市、區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或者夾帶的煙花爆竹,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壹)擅自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產品的,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二)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第十五條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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