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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範圍規定的采購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下列方式: (壹)公開招標;(二)招標;(3)競爭性談判;(4)單壹來源采購;(5)詢問;(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政府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部門,在工作中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能。此外,為了規範政府的工作,國家就政府開展的相關工作制定法律法規。目的是保證政府的工作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在這裏,我為您收集了政府采購法範圍內規定的采購方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政府采購法範圍規定的采購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中心直接邀請三家以上合格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其適用條件為:公開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不可預見且急需采購,無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獲得的;招標文件的準備和制作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或需要很高的費用。詢價采購是指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報價,比較其報價,確定合格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適用於合同金額低、價格彈性小的標準化貨物或服務的采購。

單壹來源采購是指中心在適當條件下向單壹供應商征求建議或報價的采購。這是壹種非競爭性采購方法。適用條件比較嚴格: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者該供應商擁有排他性權利,且沒有其他合適的替代品;原采購項目的後續維修、備件供應、更換或擴建必須從原供應商處采購;原招標項目範圍內,補充合同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項目,必須與原供應商簽訂;向殘疾人、慈善機構和其他機構采購;采購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只有從特定供應商之外采購,才能促進相關的政策目標。

按照政府采購的集中程度,分為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購三種方式。限額以上或采購目錄內的采購應采用集中采購。低於規定限額或超出采購目錄範圍的采購壹般由采購實體分散進行。目前各地實行的定點采購,實際上屬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機構的參與程度,可分為政府采購機構直接組織采購和招標代理機構委托采購兩種方式。前者適用於技術規格和要求相對穩定、數量較大、規模效益顯著的商品、服務和小型項目的采購;後者適用於大型設備、專用設備、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性能復雜、更新換代快的大型建設項目的采購。

根據采購對象的不同,分為貨物采購、工程采購和服務采購三大類。按供應商所在地分為:國際招標采購和國內招標采購。前者的申請條件是:采購實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加入了國際或者地區政府采購協議,需要根據協議采取國際招標采購的;采購實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雖未加入國際或者區域政府采購協議,但國內供應商無法滿足采購需求的。後者的適用條件是:采購實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未加入國際或者地區政府采購協議,且能夠在該國家或者地區組織生產或者建設並能滿足采購需要的所有項目;或者采購實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已加入國際或者地區政府采購協議,但預計國外供應商對采購項目明顯不感興趣,或者國外供應商在國內沒有相應的售後服務機構。

國家制定了專門的采購法,規範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采購工作,防止政府利用采購工作搞貪汙賄賂。因此,人們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範圍規定采購方式的內容,監督政府采購工作,確保政府的工作不超出法律的範圍。同時,我們也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夠依法開展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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