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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和賠償項目是在哪些法律法規中規定的?

1.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是什麽?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後,受害方的權利得到了極大的保障。但很多人並不清楚強制保險的具體賠償範圍。

《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可見,強制保險只對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承擔相應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關於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文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損害公民身體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醫療產生的壹切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二、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是多少?

(壹)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責任限額的確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求。

2.適應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

3.參考國內其他行業和部分地區的賠償標準相關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前)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三)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

醫療費賠償限額:16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00元人民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後)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的賠償金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

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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