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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介紹?

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為了規範建設單位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和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法律責任的內容:

第六十八條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的信息而未公布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給予差別或者歧視待遇,或者在招標文件中指定特定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五)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之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委托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應當備案的文件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九條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並予以通報:

(1)與投標人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在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信息的。

第七十條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壹條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所列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未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終止招標活動,依法重新招標;

(二)已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從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投標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應當進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招標,或者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采購招標事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並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三條招標采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有關文件或者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偽造、變造有關文件的,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至3年,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中標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3)與招標采購單位和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談判,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其投標無效。

第七十五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壹)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且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違法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的罰款:

(壹)明知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自知道投標供應商是評標委員會成員至評標結束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當傾向的;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千元至5萬元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被取消評標委員會資格,不得參與任何政府采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披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價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責任人或個人,由單位或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財政部門無故逾期不處理投標人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投標無效,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投標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按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第八十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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