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89年9月6日通過)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機構設置和漁政監督管理
第三章水產養殖
第四章漁業
第五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水域和國家指定在本自治區實施漁業管理的水域(以下簡稱自治區管轄水域),從事水生動植物的繁殖、增殖和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以及與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以水產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並重,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內陸地區以覓食為主,捕撈合理;沿海漁區以捕撈為主,發展水產養殖;在半漁半農地區,以養殖為主,農捕結合。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
第五條自治區外的單位和個人進入自治區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自治區內有港澳臺或者有外國勢力在自治區管轄海域從事漁業生產或者漁業資源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執行漁業法律法規、發展漁業生產、從事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成績顯著,對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有重大貢獻,對檢舉和制止破壞漁業資源行為有有功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章機構設置和漁政監督管理
第八條自治區和沿海地區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漁政監督、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內陸地區水面較大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大中型水庫的需要,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同意,並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各級漁政監督、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在管轄海域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
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有權協調或者裁決下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壹)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監督檢查國家締結的漁業條約、協定在本自治區管轄水域內的執行。違反漁業法律法規和漁業條約協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維護國家漁業權益,處理漁業監督管理的涉外事宜;
(三)辦理捕撈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漁業管理證件的審批、發放和註銷;
(四)負責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五)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和珍稀水生動物,監測和處理漁業水域汙染,維護漁業環境及其生態平衡;
(六)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解和處理漁業生產糾紛,保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管理漁業通信導航業務;
(八)辦理與漁政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
(壹)監督檢查漁港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制定漁船規範,檢查漁船和海洋設備;
(二)辦理漁業船舶登記、船員考試發證、船舶出入境簽證,並檢查漁業船舶和船員的證書和證件;
(三)監督管理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處理漁船事故;
(四)監督管理漁港及其設施的使用、維護和建設,征收漁港建設基金;
(五)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海難救助;
(六)保護漁港環境,配合環保部門處理漁港汙染。
第十二條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設漁政檢查員,由自治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考核發證。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登上漁船、漁港、碼頭和水產品市場,檢查各種捕撈證件、漁船、漁具、捕撈方法和漁獲物。
第十三條自治區漁業管理,在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壹)“機動漁船禁漁區線”內水的漁業,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二)淺海、灘塗漁業由當地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三)內陸水域的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四)跨行政區域的水域、灘塗漁業,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管理,同壹個組織管理或者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各地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建立群眾性的漁業保護組織,制定漁業保護制度或者公約,依法開展保護管理工作。
群眾性漁業管理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五條公安、邊防、海關、交通、環保、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土地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水產養殖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水產養殖業。統壹規劃,因地制宜合理開發利用水面和灘塗。對開發荒蕪水面、灘塗,從事良種繁育、培育和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第十七條適於養殖而未養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劃分給全民所有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單位從事養殖生產,並發放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水面、灘塗,集體所有的水面、灘塗,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集體所有的水面、灘塗,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池塘、水庫進行水產養殖生產,不得妨礙農業灌溉和人畜飲水。
第十八條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發給養殖使用證。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確認養殖使用權,並已發放養殖使用證的,應當予以認可;使用權已經確認,尚未核發養殖使用證的,應當重新核發養殖使用證。
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在縣管轄範圍內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核發放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相關縣人民政府審查發放養殖證,協商不成的,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查發放養殖證。
第十九條取得養殖使用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正當理由未從事養殖生產,致使水面、灘塗荒蕪滿壹年的,由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或者荒蕪兩年以上的,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取閑置費,原發證機關可以收回養殖使用證。
閑置費按當地同類養殖水面、灘塗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至60%收取,用於水面、灘塗開發。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的水面、灘塗上的魚、蝦、蟹、貝、藻的天然產卵場、索餌場和重要洄遊通道,應當嚴格保護,不得劃為養殖場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壹條加強良種場建設,培育、引進和推廣優良品種。鼓勵集體和個人發展種子生產。
水生動物的親體和苗種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其生產和銷售必須經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發給專項許可證。
水生動物苗種及其親體的進出口,必須按規定經過批準,並接受檢疫。
第二十二條水產養殖應當推廣使用人工飼料,不得捕撈漁業資源主要保護物種的幼體作為養殖餌料。
第四章漁業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近海和遠洋漁業,並在資金、物資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或者優惠。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遠洋漁業機動漁船控制指標,采取措施調整作業結構,改革漁具漁法,合理利用資源。嚴格控制近海和內陸水域的捕撈強度。
第二十四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漁政、科研和生產單位定期進行漁業資源調查和資源變化評估,做好主要漁場的漁情信息和漁情預報,提出資源管理和保護措施,實施科學捕撈。
第二十五條漁場和漁訊制作的安排,應當根據漁獲資源,本著保護、增殖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的原則,統籌考慮,合理安排。
禁漁區內的漁場和春秋兩季紅蝦開漁期的生產船數量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安排。
第二十六條從事海洋和江河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批準取得捕撈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從事近海和遠海捕撈的,由經營者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海上生產的漁船只能使用
經批準的海域和漁場不得進入近海捕撈。
近海441千瓦(600馬力)以上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近海面積440.3千瓦(599馬力)以上機動漁船的捕撈許可證,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漁網工具控制指標進行控制。
批準發布。
帆船、船艇、竹筏的捕撈許可證由當地市、縣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發放。
內陸水域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在其他市、縣管轄水域從事捕撈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證明,向捕撈水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外的單位和個人進入自治區管轄水域從事捕撈作業,應當經所在地省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證明,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向水域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領取特許(特許)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在本自治區管轄水域從事捕撈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船位、海況、捕撈條件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等非漁業生產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捕撈活動。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捕撈許可證:
(壹)使用明令禁止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捕撈方法;
(二)制造、更新、購置或者進口漁船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取得漁業船舶證書、航行簽證簿、職務船員證書、船舶戶口本、船民證等證件的。根據國家規定;
(四)使用不接受調整計劃或者被淘汰的漁船的;
(五)擅自改變漁船作業類別、船舶執照號碼、功率的。
第三十二條未經管理和飼養的灘塗、內陸水域休閑捕撈和人工捕撈零星水產品的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沿海水域的固定漁場壹般不得跨縣,作業場所和網目嚴格控制。
內河不準攔河(河)放網或建魚床,防止切斷魚蝦蟹洄遊通道。
第五章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統壹規劃,積極采取建設人工魚礁、設置人工魚巢、人工放流魚苗等措施,改造漁場環境,增加漁業資源。
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建設人工魚礁,應當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建設人工魚礁,應當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魚苗放流後30天內,禁止在魚苗放流水域進行捕撈作業。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江河、水庫、海岸、港口等水域播種的單位給予資金、技術和物質支持。
第三十六條從事內陸水域和近海捕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具體征收辦法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如果修建攔河閘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必須同時修建漁業設施或養殖站。所需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會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估算,列入工程總概算,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已建成的截流壩中的魚類。
第三十八條禁止炸魚、毒魚、電魚、敲□()或者用魚鷹捕魚。確需在特定水域使用電力、魚鷹進行捕撈的,必須經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臨時專項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北部灣潿洲島北端以北海域為北緯265438±0.05分,與廣東省海康縣潿洲島以南至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範圍內的海域接壤,為狗脊海膽幼蝦保護區。禁漁期為:65438+北半月(從潿洲島北端開始)。
在此期間,禁止底拖網漁船和蝦拖網漁船進入該海域進行生產。
在北緯21.05以北海域(從潿洲島北端算起),捕蝦期為8月10至2月15。在該水域使用51.25千瓦(70馬力)機動底拖蝦船捕撈蝦類,應當經自治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發給蝦類捕撈許可證。
成熟的紅蝦如果用容量小於50.76千瓦(69馬力)的小船、竹筏拖行,開放期為15年3月至5月20日,漁場限於363漁區1、2、3小區,夜間進行。但必須經自治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發放捕撈紅蝦專項許可證。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捕撈儒艮、中華鱘、文昌魚、大鯢、海龜等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水生動物,誤捕的應當立即放生。
合浦縣的沙田和營盤是儒艮自然保護區。自治區和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國家珍稀生物保護基金計劃。
保護沿海海灘的動植物,如珍珠貝、海參、文蛤、蛤蜊、牡蠣、柵欄、河蕨和紅樹林。其保護區和采收期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壹條因養殖、科學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采集、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和養殖對蝦各種親蝦,必須經自治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實行憑證捕撈、收購、運輸、出口和調撥。
第四十二條因科學實驗需要在禁漁區(期)試捕的,必須經自治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給臨時許可證。
因漁船檢查需要在禁漁期(期)試拖、試捕漁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發給臨時拖帶捕撈許可證。
試捕、試拖應當支付漁業資源損失補償費。
第四十三條在魚、蝦、蟹、貝類苗種重點產區直接取水或者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避開苗種密集時段和區域或者設置圍欄等保護措施。
第四十四條在漁業水域從事水下勘探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竣工後應當負責清理水底殘留物質。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四十五條左江、右江、紅水河、柳江、錢江、邕江、郁江、蔣勛、漓江、桂江、西江、南流江幹流的幼魚(蝦)保護期為5月1日至8月1日。保護期內,禁止壹切固網作業。捕撈苗種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發給捕撈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捕撈小於可捕標準的水生動物幼體的,應當立即放生;如果在海洋捕撈中捕獲到30%以上的幼體,應立即轉移漁場或改變作業。采購部門發現仔魚超過30%時,應當拒絕采購,並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處理。
第四十七條禁止制造和銷售非法捕撈工具和不規則網目尺寸的網具。
第四十八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漁業水域汙染的監測。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環保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漁業環境汙染的事件。
第四十九條在重點漁業水域,不得從事拆船業。在其他水域從事拆船作業的,應當同時采取防汙染措施。造成汙染,損害漁業資源的,應當負責賠償,消除汙染。
禁止在水產養殖區和海洋自然保護區新建排汙口或傾倒廢棄物。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的現有排汙口,應當限期治理。
沿漁業水域規劃建設工廠、礦山、企業時,應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防治汙染水域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已建廠礦有汙染水體的,要限期處理。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漁業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包括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沒收漁具、賠償損失、拆除定置網具、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等。,視情況而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禁漁區和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作業的;
(二)無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
(三)炸魚、毒魚、敲()作業或擅自用電、魚鷹捕魚;
(四)制造、銷售和使用禁用的漁具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漁具的;
(五)生產、銷售質量不符合標準的魚苗;
(六)未經批準增加、更新或者轉讓漁船,或者使用淘汰的漁船進行捕撈作業,或者將非漁船改裝為漁船;
(七)買賣、出租或者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
(八)非法捕撈、買賣漁業資源的幼體、親體和苗種;
(九)非法捕撈珍貴、稀有水生動物;
(十)在江河中設置魚床,在水面截流(河)撒網,或者在堤壩上攔網捕魚;
(十壹)盜竊、搶奪、哄搶他人水產品或者漁具、漁船,或者破壞他人漁具、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
(十二)非法采伐、破壞紅樹林或珊瑚礁。
第五十壹條拒絕、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海上非法捕撈漁船因作業或風浪等原因無法隨船檢查的,以漁政船記載的船號、時間、海域、照片、錄像等文件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漁業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在海上,河流,
大型水庫運行時,必須首先執行有關處罰決定。
第五十四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對漁具、漁獲物和其他違法所得進行罰沒的,必須出具憑證,並在捕撈許可證中載明。所有罰沒款壹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十五條漁政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紀律,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6月1990 65438+10月1日起執行。
1989九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