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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程序

村集體土地壹般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擁有土地,所以需要對其使用和流轉有壹定的了解,這樣在處理的時候就不會出現問題。那麽我給妳整理了壹下村集體土地承包手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壹、村集體土地承包程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訂立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涉及大量土地的,擬定統計承包計劃的具體工作應由工作組完成。

(2)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承包方案。

(3)召集村民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依法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合同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落實承包方案的內容。

(5)簽訂合同。

第二,承包商和雇主之間的關系

1.在合同中,承包商和雇主之間有壹種特殊的關系。

比如國有企業的合同中,壹方面,國家與承包方之間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另壹方面,“貨物生而平等”,合同當事人的平等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求。因此,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論其經濟實力和所有制性質,不論是否有行政隸屬關系,不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其他社會組織,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與企業壹樣,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二者之間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國家和企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也應堅持自願的原則,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兩種不同職能,兩種職能應當適當分離。在研究合同管理這壹課題時,應著眼於市場經濟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平等關系。

2、合同的標的應為發包人的整體財產。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所指向的客體。承包經營客體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當是發包方的壹般財產。原因是承包經營本質上是壹種經營,是作為活動的經營和作為組織的經營的統壹。商業作為壹個組織,是壹個集合了大部分事物和權利的壹定的有機組織,包括正屬性和負屬性。積極財產包括事物、權利和商業秘密、公司聲譽、地理位置等。負資產包括商業中的各種債務。承包經營活動可以在發包人的經營財產(整體財產)基礎上進行。

3、合同是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

《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全民所有制企業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確定國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管理制度。”承包經營責任制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將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成為增強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之壹。

如果是國有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但根據合同約定,他們是平等的合同關系。承包的對象是發包方的整體資產,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權利義務不同。

三、農村土地承包期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種樹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村土地承包期過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或調整他用。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或多或少應該知道,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是需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從而確定承包程序的,這是我們要註意的。以上是村集體土地承包手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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