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化工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含設備監理,下同)、質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第六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檢單位,不得將其肢解後發包。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承擔業務。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按規定到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八條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負責采購化工建設項目安裝所需設備和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第九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設計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內容應當準確、可靠、合理。所選用的設備和材料應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設備和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第十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按規定提供現場服務,及時參與處理施工中的有關問題,參與相關階段的工程質量驗收,並在工程竣工後對設計質量進行評價。第十壹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國家有關標準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向施工、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化工建設項目安裝使用的設備和材料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施工過程的質量和技術控制情況,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第十四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承擔的監理業務,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到施工現場,代表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質量進行監理,及時整理監理資料,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對於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監理工程師應進行不間斷的現場監理,並保留影像資料。第十五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有關設備和材料不得用於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第十六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檢測業務,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論負責。質檢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施工、監理單位對檢驗不合格的項目進行處理。第十七條質量檢驗單位應當認真執行質量檢驗檔案管理制度,對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進行統壹連續編號,不得隨意撤回或者塗改。第十八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情況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和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