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直接交給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日期的第二日起計算;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間屆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郵寄送達、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3.公告送達的,送達時間以公告中註明的生效時間為準。公告期為60日,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
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
1,直接發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註冊管理機構應註意:
①如無特殊情況,可直接發貨;
(2)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
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簽收;
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交付。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註意: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日期;
(三)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四)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標註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時,應註意:
(1)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
(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通知送達。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服務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二)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
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
(4)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
⑤登記機關采取公告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二,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二年。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人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超過該期限的違法行為人不能被處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