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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竣工驗收,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投入正式運營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保證車站、車廂整潔,出入口、通道暢通,安全、消防、疏散指引標誌醒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安排未經培訓合格的工作人員上崗或者未在車站配備急救箱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發生運營故障時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和正常運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設置報警、消防、逃生、防洪、防爆、防護監控、應急疏散照明、救援等設備和器材並保持良好狀態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運營的運營單位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取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擴建、改建、改建軌道交通設施時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的。

第三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壹)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遇有惡劣天氣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當客流急劇增加危及運營安全時,不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的;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停止運營,未向社會公告並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時,未按照應急預案處理的。

第四十壹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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