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應在全國範圍內嚴格遵守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在實踐中,許多地區不能完全“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采取或默許各種地方保護措施,變相搞地區封鎖,刻意排斥國外供應商的幹預,嚴重阻礙了全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形成和健康發展。對此,首先要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打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政策制定中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政府采購是壹塊誘人的蛋糕,各路供應商對其垂涎三尺是不爭的事實。為了讓這塊蛋糕“留”在本地,讓本地供應商獨享,少數地方政府不敢公開幫助本地供應商壟斷政府采購市場,而是出臺了壹些“自由鉆”的地方政策,變相封殺了地方利益,實現了自己的“肥水不流外人田”,比如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本地供應商,但“同等”條件由誰來“界定”呢?實際上還是要由“地方”評審組來決定,因為其他人不能參與采購評審活動;再比如,在工程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中,他們還規定優先考慮那些可以使用當地原輔材料的供應商,如當地生產的水泥、鋼筋等;甚至有些地方更是赤裸裸的指定要購買的土特產,等等。對此,只有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切實落實“政務公開”制度,特別是涉及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設定”的依據、目的和要求,必須向社會全面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公開透明性。但各類未公布的地方政策法規不得作為評標依據。只有這樣,才能從“政策”上杜絕地方政府保護本地供應商利益的不規範、不公平行為。二是要嚴格“依法行政”,落實“執法監督責任制”,以打破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采購監督中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采購行為,保護任何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每壹個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共同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壹些地方采購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卻“內外有別”,或者另有所圖,有的在處理供應商投訴時故意偏袒本地供應商或其他方,導致國外。壹些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對整頓采購市場秩序不作為,“欺行霸市”、“排外”等行為時有發生。但壹些地方采購監管機構“視而不見”,聽之任之;有的是“兩手空空”,不出什麽實招,只是做做樣子;有的幹脆什麽動作和動作都沒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等等。這就有意培養了這些“土豪”的氣焰,導致在“采購監管”上形成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地方保護傘。面對如此“惡劣復雜”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國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他們又怎麽“敢”參與投標活動呢?對此,為了切實保護采購各方的合法權益,凈化采購市場秩序,有必要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真正承擔起“依法行政”的責任,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誰監督執法,誰就要對執法效果負責,誰就要承擔責任。凡是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執法人員,都要追究責任,真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也要同時追究責任。第三,要對供應商“特殊資格”條款的“設定”實行“聽證制度”,對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所需的“特殊”資格條件的合理性進行公開評議,以打破采購人以各種不合理的條件變相暗中幫助當地供應商而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政府采購法》雖然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必備資格,但也賦予了采購人對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了供應商參與投標活動的“特殊”條件。面對這種“靈活”的法律規定,有許多當地采購者利用漏洞,使當地供應商提高中標機會。其中,更常見的是要求潛在投標供應商在事後服務方面有細致周到的保障措施和能力。比如要求壹些供應商有當地的保修機構和培訓點以便隨叫隨到,這是針對當地供應商的。優勢顯而易見,但對於壹些國外供應商來說,他們很難做到這壹點。他們不會為了某項采購業務而在那裏設立維修站或培訓服務點,所以很多國外供應商不得不主動放棄參與類似“特殊”資質的投標活動,變相排斥國外供應商。因此,對於任何超出《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供應商必備資格的“特定條件”,都需要召開由采購監管機構、采購人、采購經營者等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會議。討論“具體條件”的設置是否規範合理、公開透明等。,這樣可以保證所有的供應商,不管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都能做到公平統壹。第四,要明確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責任”,充分提高信息發布的透明度,打破政府采購經營者在信息發布中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實際工作中,正是因為人們對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責任主體不夠明確。比如,有人認為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主體,應當對采購信息的公開發布負責;也有人認為,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運作的主體,應當有公開發布相關采購信息的義務;也有人認為,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應當負責采購信息的公開發布等。義務主體不明確、崗位責任不明確等這些因素直接削弱了采購信息公開發布的力度,導致很多當事人,尤其是壹些集中采購機構,利用人們對信息發布主體不明確的心理,故意隱藏或屏蔽自己的采購信息,以達到自己保護本地供應商的目的。對此,為了加強信息管理,明確工作責任,促進采購信息的公開發布,需要在代理采購過程中嚴格落實集中采購機構的信息發布責任,因為《政府采購法》也明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公開發布其代理采購的招標、中標公告。對此,必須嚴肅追究所有暗中操作的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直到取消其機構的代理采購職能,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采購信息公開,打破集中采購機構搞地方保護的形式。第五,要嚴格凈化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欺行霸市”行為,以打破供應商“串通、聯合排擠”形成的地方保護主義。在實際工作中,為了達到壟斷和分享地方政府采購市場的目的,有的地方供應商訂立攻守同盟或相互串通,* * *拒絕國外供應商的介入,有的挑國外供應商的毛病,貶低其提供的商品質量;有的威脅國外供應商主動放棄中標資格或成交;而大量的,更常見的,是用“低價競標”的不正當手段來抵制外商。這種“低價中標”的作弊方法,就是大家先用低價中標打開投標區間,* * *然後因為各種原因,放棄最低價中標、次低價中標等。反過來直到接近外商投資的投標價,這樣他們就可以無風險地提高。比如投標報價從低到高依次為A、B、C、D、E、F等。,其中D和F是外商報價,其他都是本地商人,那麽,在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下,本地供應商A應該中標,但是這些本地商人找借口讓A和B都放棄中標,讓本地商人C接近外商報價D中標。面對本地供應商的保護和對本地競爭市場的壟斷,地方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只有采取嚴厲措施,嚴懲欺淩和排外行為,才能打破這種壟斷競爭行為,消除這種由本地供應商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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