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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應遵循的原則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法律主體違反法定義務都應當承擔其法律後果。政府采購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範的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政府采購實際,分析了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特征、構成要件和表現形式,並從不當采購法律責任、違反政府采購程序法律責任、損害公平競爭法律責任、履行不當合同法律責任、妨礙監督管理活動法律責任五個方面對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類型進行了深入探討。

壹、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特征

1,政府采購法律責任是發生在政府采購法律關系中的責任。

政府采購法律關系是指國家政府采購主管部門、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等主體在調整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4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第15條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代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企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可見,政府采購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多元的、廣泛的,但不是政府法律關系的主體,就不是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體。比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壹般物資采購,就不承擔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

2.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

政府采購市場巨大,對供應商有高額利潤的誘惑。壹些無良供應商為了牟利,不惜采用行賄、串通投標、欺詐等手段擾亂政府采購秩序。,侵犯了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采購單位的壹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泄露標底等違法行為幫助無良供應商。為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利益,必須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通過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形成綜合責任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二、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

1,政府采購法律責任主體

政府采購的法律責任主體廣泛,包括參與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即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還包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項”。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具備資質的,屬於過錯。

2.演員有錯。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基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違法行為

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不僅包括積極行為,還包括消極行為。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的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他供應商排除在競爭之外。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和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成交。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同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消極對待供應商投訴,逾期不處理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損害的後果

損害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虛構或主觀同意。實踐中,虛擬空間的損害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損害。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1條規定:“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及時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中國金融網、中國政府市場等網絡媒體上發布的信息被篡改,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當然,損害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條件。如果供應商受到歧視,侵權的客體是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但不需要證明供應商的歧視性待遇實際上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 * *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招標取消後,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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