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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過多的後果是什麽?

第壹,擴大結構性矛盾;

第二,惡化信用環境;

第三,金融風險放大;

第四,債務風險是社會穩定的隱患。

同時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壹些地方政府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有些甚至不能支付利息。他們陷入“拆東墻補西墻,墻上有洞,舉新債,還舊債,債務不清”的尷尬境地,債務規模越來越大。不僅如此,它還影響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地方債可以分為顯性債務和隱性債務兩種。顯性債務壹般包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債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

解決地方財政風險的專項貸款、拖欠工資、國有糧食企業虧損、拖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在明確負債之外,往往表現為未付的應付費用。

隱性債務包括地方政府擔保債務、擔保外債、地方金融機構壞賬、社保基金缺口等。當金融機構被清算時,地方政府將承擔資產損失。

從整體上看,地方政府債務投資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啟動的大型投資項目效率低下,特別是機場和高速公路的重復建設項目,給地方財政帶來沈重負擔,降低了經濟增長的質量和質量。

債務約束的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延期和違約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不還這個分,不補這個款,會直接損害很多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到期不能還清,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和消費信心,導致後續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和運營困難。

地方債務高企,積累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通過地方政府對控股或全資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幹預,以舉債方式提前償還地方債是普遍現象。地方債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積聚。城市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壹般受到地方政府的強力幹預,地方政府壹般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對大股東的巨額關聯貸款是其產生金融風險的重要原因。

壹些覺得自己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無力發債或變相舉債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忍不住利用手中的權力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無力按時償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項目資金,使其疲於籌措資金還債,不僅幹擾了政府的正常工作,也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壹級政府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壹級匯總預算組成;如果只有下壹級預算,則下壹級總預算是指下壹級預算。沒有下壹級預算的,總預算是指本級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零七條* * *對*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中,* * *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 *沒有連帶債權債務的除外;* * *中的某個人無法在內部結案。

因為逃逸屬於違法行為,不能因為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而免除處罰,所以不能結案。在關系上,除非* * * *另有約定,* *部分人按份額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 * *與* * *部分人共同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所有人,有權向其他所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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