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金融的本質含義解決了“什麽是金融”這壹最基本的金融理論問題。它不僅決定了中國金融學的整個理論框架、體系和內容,而且從根本上影響著中國的金融實踐。我國財政理論界對財政本質含義的討論,形成了“財政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的結論,簡稱“國家分配論”。
根據國家分配理論,財政是人類社會中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為了實現各自的職能,無償參與部分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的分配而形成的財政分配關系的活動。其觀點可以分解解釋如下:
1,財政的主體是國家。這裏的國家首先是階級國家,其次是整體國家。
2、金融隨著國家的出現。金融是壹個歷史範疇,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國家的發展而發展,也會隨著國家的滅亡而消亡。
3.財政分配的對象是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其中,主要是剩余產品,但社會主義國家也可能包括基本折舊基金的集中和返還,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再生產。
4.財政的目的是滿足國家職能的需要。因為國家的存在和表現對於整個社會都是必不可少的,沒有國家,不僅沒有正常的社會秩序,整個人類社會甚至會陷入毀滅的狀態。因此,國家財政把國家履行自身職能的需要作為自己的分配目的,具有客觀必然性和必然性。只是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國家活動的主要目的不是滿足公眾的需要,而是滿足統治階級的需要,而後者是國家職能的中心內容,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是其根本目的。
5.金融是義務免費的。因為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剩余價值理論與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壹脈相承,都認為國家是不從事生產活動的消費單位。因此,當國家為了實現職能而不得不獲取物質產品供自己消費時,只能憑借公權力無償獲取,並不承擔向企業或個人支付等量償還的責任。相反,從財務安排中受益的企業或個人不是直接受益者。正因為如此,任何壹個有金融存在的社會,強制必然是它的後盾。
6、財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主要是實物和勞動,而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是貨幣。
二、金融的歷史類型
財政壹般指國家或政府財政。但是,在不同的經濟制度基礎上,它們都是國家或政府財政,卻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有各自特定的基本屬性,從而形成不同的財政類型。因此,所謂金融類型,就是在特定經濟制度基礎上形成的具有自身特殊性質的金融模式。
迄今為止,人類社會有三種經濟體系,相應地也有三種金融。這就是適應自然經濟的“計劃生育”財政,適應市場經濟的“公共* * *”財政,適應計劃經濟的“計劃”財政。
1.家庭財務。這是對自然經濟條件下奴隸制和封建君主專制的財政模式的總結。國家的代表是君主,無論是政權還是財產權,君主都將其視為“私權”。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私* * *”與“公* * *”的區分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沒有相應的參照物,國家財政是王室的“計劃生育”財政。
2.公共財政。公共財政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壹種財政。其“公共性”並不否認國家和金融在本質上是為特定人群服務的,但在形式上,金融是為滿足各種市場主體的公共需求而存在和運行的。這種公共需求無法通過市場交換來實現,所以由國家提供公共產品是最經濟、最方便、最現實的。為了提供公共產品,國家必須獲得公共收入,也必須進行公共支出,這是對國家財政最簡潔的描述。
3.計劃金融。計劃金融是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壹種特殊的歷史類型的金融活動。計劃理財不同於計劃生育理財。國家作為財政主體,徹底擺脫了計劃生育財政下“壹統天下,壹家獨大”的狀態。政治上,國家是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是全民所有財產的所有者。國家財政和個人財政不能混淆。計劃財政也不同於公共財政,公共財政是建立在純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的。雖然在政治上把人民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壹位,但在經濟實現的方式上,國家的利益和需要是至高無上的,而個人或企業的利益被壓制到盡可能低的水平,如果不是完全否定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基於私人需求的公共需求也缺乏產生的土壤,國家財政的階級性被無限強調。
計劃財政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它對社會三大經濟問題即效率、公平和穩定的解決方案來體現:
(1)計劃財務與經濟效率。
(2)計劃財政與社會公平。
(3)計劃財政與經濟穩定。
三、西方公共財政理論
西方公共財政壹直以公眾的需求和市場失靈為基礎,以市場經濟為其邏輯起點。金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金融活動的規模和運行方式,金融的功能和局限性,都可以從這個邏輯起點上最終找到答案。
西方金融學認為,人類的很多需求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私人需求,壹類是公共想要。私人需要是指個人能夠單獨滿足的要求,是排他性的欲望,不允許他人享有。公共需求是公眾可以共享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壹個人對某個物品的需求並不妨礙其他人對同壹物品有同樣的需求。
由於私人需求的特點,相應的個人物品應該是可分的、排他的,不能享用的。如果滿足了壹個人的私人需求,就會被那個人壟斷,滿足不了其他人的類似需求。因此,它符合商品的定價規律,可以通過價值交換規律在市場上分配給不同的主體,而完善的市場體系可以保證私人需求在整體上得到滿足。
能夠滿足大眾需求的物品稱為公共物品,不壹定是真正的有形物品,更重要的是壹種行為或服務以及通過這些活動所達到的效果。正如薩繆爾森所說,所謂公共產品就是“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它不能減少其他任何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1]。公共產品在消費時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對抗性。壹旦提供,不妨礙任何人平等享用,即全社會消費總量等於每個人的消費總量。當然,不能把個人、企業或其他單位完全排除在這種公共產品的供給之外,但這種活動不能用市場交換的形式來解釋和描述,因為他們不能遵循市場機制,按固定價格收費,或者說這種收費是不可能的,因為私人主體不能強迫他人付費;要麽是收費的成本太高,要麽是收費帶來的社會成本太高。
因為公共產品無法以市場定價交換的形式供給,而不計成本提供公共產品的私人慈善活動畢竟太少,與整個國家對公共產品的巨大需求相比微不足道,所以只有國家或政府最適合擔任這個職務。因為國家或政府是壹種政治實體,其權力範圍和活動空間覆蓋整個領土或管轄區域,其提供的公共服務可以惠及所有人,同時可以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政治程序強制獲取提供公共產品的費用,使任何人都沒有“免費搭車”的機會。這種為了提供公共* * *產品而進行的公共* * *收入和公共* * *支出活動,就是典型的“公共* * *財政”。為了供給公共* * *產品,增加公共* * *收入是公共* * *支出的必要性和存在性。
以上是從供給公共產品和滿足公共需求的角度來闡述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另外,可以從解決市場失靈的角度來論證。
西方金融學認為,在完全競爭或充分競爭的條件下,市場經濟可以在自發運行的過程中,依靠自身力量,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建立在自由放任基礎上的市場競爭不可能在任何領域、任何狀態下得到充分發展。在某些領域和場合,即使人們不去幹預市場的自發運行,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自然也達不到有效配置資源的結果,或者說自然無法正確發揮作用。這造成了壹種市場失靈的狀態。如果任其發展,任何市場經濟體制都不可能正常存在,必須依靠市場之外的力量、公共活動和政府幹預來糾正市場失靈,這就導致了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的必要性。
市場之外的力量對市場失靈的補償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類活動中。壹種是市場機制幾乎不可能在它們之間配置資源和要素,被稱為純公共產品,另壹種是市場機制可以在它們之間配置資源和要素,但由於價格信號不正確而難以實現效率,被稱為準公共產品。
從公共需求或者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公共財政也是壹樣的。綜合起來看,西方金融學認為,金融是必要的,因為有壹種公共產品可以滿足公眾的需求,但不能通過市場機制自發供給,必須由政府作為公眾的主體來提供。因為政府以非市場方式提供公共產品,不盈利,對所有市場主體壹視同仁,平等提供服務,平等收費。此外,在民主代議制下,必須符合基於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接受選民的監督。因此,這種金融活動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故稱之為公共。
公共財政理論剛剛形成時,其經濟基礎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
與上述英國學者對公共財政的看法不同,歐洲大陸的學者,尤其是德國的學者,都從效用價值論的角度肯定了公共財政活動的合理性。80年代19以邊際效用價值理論為基礎的公有制經濟理論,徹底論證了國家財政幹預經濟的必要性。
邊際效用價值理論引入公共財政帶來的“革命性”後果是,在公共財政領域,可以用經濟學中的投入產出、成本收益、等價交換等工具來分析財政活動的存在性和合理性,財政活動也是與私人經濟相對應的壹種公共經濟形式。因為壹旦確認公共產品可以按邊際效用定價,作為公共產品價格的個人納稅額就可以按其大小來確定,從而在私人公共服務所享有的邊際效用和納稅所遭受的邊際犧牲之間建立壹種等價交換關系。與納稅在政治和倫理上被視為政府公共服務的利益交換相比,邊際效用價值論從根本上解決了政府與納稅人在價值論上的等價交換問題。
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從從不幹預到幹預,從盡可能少幹預到大規模幹預。此時,自由放任論越來越成為阻礙政府和財政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因此,必然要證明政府和金融活動與市場活動的壹致性,從而證明大規模政府和金融幹預市場活動的合理性。而基於邊際效用價值論的公共部門財政理論可以證明:
(1)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壹樣,是有“價值”的“產品生產部門”;
(2)公共部門活動所需的資源通過“等價交換”從私人部門獲得;
(3)適用於私營部門的市場效率標準也適用於公共部門;
(4)政府活動和私人活動壹樣,都是為了滿足個人需求而進行的。
這使得政府及其公共財政在理論上完全融入市場經濟,完全“市場化”。因此,將邊際效用價值論引入公共財政,實際上是西方思想界從經濟學原理上為市場經濟下政府和財政的存在和職能擴張“辯護”的過程,從理論上證明了政府在市場失靈範圍內的幹預不僅“合理”,而且“合法”。
第四,金融的功能及其演變
我們認為,財政職能是財政必須努力履行的責任和任務,是財政應該追求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自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下的財政職能各不相同,各有特點,所謂財政職能的演變也是在這個理論前提下進行的。
1.自然經濟條件下計劃生育與財政的作用。在自然經濟條件下,計劃生育財政的主要職能是為行政、國防安全和擴張、國王的皇家開支籌集資金。當然,不排除在改朝換代之初,或者經濟革新時期,最高統治者會有意識地運用財政政策引導生產和消費,促進經濟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也不否認在壹些政治開明的朝代,不那麽重視稅收,休養生息,調節收入分配,太不公平了。但在整個自然經濟統治時期,這些現象只能是特殊現象,不足以推翻計劃生育財政主要功能是“收入分配”的普遍結論
2.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金融的作用有擴大的趨勢。就像公共財政理論向公共經濟理論轉變的發展壹樣,在自由競爭時期,財政的職能僅限於收入分配,並不負責通過再分配來調節社會收入的不公平。這主要是因為當時市場充滿活力,自由競爭使經濟高效運行,而政府和金融被視為異己力量,只能在市場失靈的狹小範圍內維持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財政職能僅限於籌集收入以滿足國家日常開支的需要。
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轉變後,經濟危機的災難性影響迫使各國大張旗鼓地舉起“國家之手”幹預經濟,公共財政也克服了過去政府和財政被視為市場不同力量的狀態,充分表明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是為私人經濟服務的公共經濟,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這種歷史背景下,金融大膽拓展功能是順理成章的。具體來說,它形成了以下三個基本功能:
1)配置函數,或效率函數。由於市場失靈的存在,政府活動首先要保證社會資源在私有經濟和公有經濟之間的有效配置,然後才是保證資源在公有經濟內部的有效配置。
2)分配函數,或者說公平函數。既然市場的自發運行會導致收入、財富和社會福利的不公平狀態,政府就應該通過自己的收支活動對社會範圍進行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分配的相對公平。
3)穩定功能。因為市場在自發運行中必然會出現經濟周期問題,政府必須實施宏觀調控政策,保持宏觀經濟穩定。
3.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金融的作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關於財政職能的觀點最初是從前蘇聯傳入的,認為財政只有兩種職能,即分配職能和監督職能。這種觀點已經主導了二三十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界提出了調節職能,與分配職能、監督職能壹起形成了三大職能理論。
1)分配職能是指國家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取得物質資料並安排其使用以滿足實現其職能的需要的客觀和內在的職能。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是壹切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分配主體。在這種狀態下,國家財政,面對全社會的物質數據,用“統收統支”四個字來概括確實非常形象,財政的職能定位於“國家分配”,這與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的非生產性國家活動是壹致的。
2)調節功能是指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時,必然引起生產要素分配和有關各方國民收入份額的變化,從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內在功能。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財政當然可以通過上述全包式的財政分配形式,如總量平衡、結構平衡等相對容易實現的方式,發揮調節社會經濟的作用,所以壹般不會出現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波動和周期。但這種調整無疑是以犧牲企業經濟效益為代價的直接調整,因為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財務缺乏獨立性,依賴國家財政。因此,在調整經濟的同時保持企業的高效運轉是非常困難的。
3)監督職能是指在分配和調節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綜合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綜合反映和制約國民經濟各方面的過程中,對相對人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財務監管的職能貫穿於整個財務分配活動,包括企業的財務收支活動,這在傳統的計劃經濟下只能做到,因為它是以否定企業獨立性和國家對企業的直接控制為基本條件的。
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財政的類型。
社會主義中國應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以滿足無法通過市場交換實現的公共需求。同時,鑒於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的性質和強大的國有經濟力量的特殊性,還應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財政,從而形成“二元結構財政”。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理論,充分借鑒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的先進成果,也照顧到了我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特殊性,因此是壹種能夠適合我國國情,指導我國財政實踐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的理論理論。公共財政具有彌補市場失靈、提供“平等待遇”服務、非市場盈利性和法治性四個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公共財政也有:
(1)彌補市場失靈。雖然市場機制可以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極其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但並不意味著在任何場合和領域都能有效發揮這種作用。壹旦市場運行不能獲得充分競爭的條件,市場機制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就會失效或無效率。在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失靈”領域,國家需要根據市場的需要,以非市場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由此產生的財政收支活動就是公共財政。但是,公共財政的存在和服務是為了滿足市場的要求,它只能存在於市場失靈的領域,這就在理論上為明確市場和財政各自的地位和活動提供了依據。
(2)“平等待遇”服務。政府服務市場所需的資源和要素,是通過稅收等公共收入手段,從市場和資本中獲得相應的貨幣收入而形成的;政府將對已獲得的收入進行安排,通過市場交換獲得必要的資源和要素,從而完成服務市場的全過程。這是任何金融類型的* * *了。但在市場經濟的公共財政下,公共服務是以滿足市場需求為基礎的,平等交換、平等互利、自由競爭決定了公共財政必須平等地向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服務,否則就違背了公共財政的本質。同樣的經濟行為,無論主體身份如何,政府及其公共財政都應當按照同樣的標準和規範,以同樣的方式和方式對待。
(3)非市場盈利能力。在市場經濟中,政治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與經濟主體完全相反。它屬於市場失靈領域,為市場的正常活動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不在也不可能在有效市場領域,不能直接從事市場活動,追求市場利潤。它追求的是社會目標而不是利潤目標。當然,這並不是說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政府不能從事任何市場活動,否則全民所有制就不能存在和體現,而是應該說政府職能應該分為兩部分,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從而分別體現為政治政府和經濟政府。前者憑借政治權力行使公共財政職能,平等地為所有市場主體提供非營利性服務,後者憑借經濟所有權行使國有資產經營財政的職能,這與二元財政理念是壹致的。
(4)法治金融。公共財政作為滿足公眾需求從而更好地服務於市場經濟的財政類型,必然需要民主基礎和法律保障。只有通過民主代議制的形式,才能保證公眾的需求得到真正的體現和滿足。只有通過法治的形式,才能將財政立法權保留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的議會中,才能保證政府財政的範圍不超出“市場失靈”和“市場需要”的限度,也才能監督政府依法行政,體現財政的“公共性”。
可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和借鑒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在“公共性”上的先進成果而形成的,但它拋棄了公共經濟中的“經濟”觀。
以上從國家和政府行使政權的角度說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充分借鑒西方公共財政理論和實踐建立社會主義公共財政。但從社會主義國家的現狀來看,政府仍然是巨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代表,它憑借經濟權利參與市場運作,所以這部分活動必然在市場上獲利。這雖然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但卻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的本質要求。因此,需要區分各種類型的政府權力,從政治權力上建立為全體公眾服務的公共財政,從經濟權利上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財政,從而形成二元財政結構。
無論是公共財政還是國資財政,都是政府分配行為。這是兩者的* * *性質,決定了它們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財政的有機統壹體。但它們是不同的金融類型,它們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1.它們的基本元素是不同的。
2.他們活動的領域和範圍是不同的。
3.他們在宏觀調控中有不同的角色。
六、金融法與金融學的分野與融合。
財政法與金融的關系非常密切。財政法是研究如何用法律手段有效保護和規範財政行為的學科,而金融學是研究如何運用經濟手段提高財政活動效率的學科。從某種角度來說,金融法是對金融行為的法律分析,而金融學應該對金融法進行經濟分析。他們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
1.研究對象基本重合。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關系到國家經濟實力興衰的金融活動也不例外。在現實生活中,要把財政關系和金融法律關系完全分開,分清哪個是公共財政的研究對象,哪個是金融法的研究對象,是特別困難的。公共財政與金融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研究對象的交叉和重疊。原因是金融壹般采取法律的形式,金融法也要體現金融活動的根本要求。
2.研究方法不同。自從邊際效用的概念被引入公共財政學,公共經濟理論創立以來,公共財政學開始運用價值分析方法對作為公共經濟部門效率均衡點的財政進行定量分析,並采用了大量的數學模型和圖表公式,豐富了公共財政學的研究方法。金融法還重視總結金融法的實踐,追溯金融立法的歷史淵源,比較分析金融法與其他社會現象,定性分析金融法的規律。但是,目前金融法缺乏數理量化分析,即使在法律經濟學流派中,也未能就如何開展金融法量化研究總結出系統的、操作性很強的方法和手段。相比較而言,金融法還是特別註重邏輯分析,註重概念原則和規範的內在和相互邏輯關系,使各種權利、義務和制度規範成為壹個內在統壹、環環相扣的有機整體,保證了金融法在經濟生活中的準確高效實施。當然,為了保證財政法實施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財政法也開始註意引入經濟分析方法,在立法和執法中充分考慮各種備選方案的最優配置,以符合經濟規律,達到最佳經濟效果。
3.研究目的不同。金融法側重於法律規範的優化設計,其對效率的考慮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法律規範的內部優化;而公共財政更關註財政行為的效率,對制度的研究也是為了探索制度影響效率的可能性和途徑。
4.研究成果互相分享。正因為財政法和金融學在很大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研究同壹對象,所以很多結論和成果都可能被對方借鑒和吸收。因此,學習財政法時如果不考慮財政法的已有成果,或者學習財政法時沒有充分吸收財政法的已有成果,都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