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拍賣法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拍賣法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第23號

NPC常務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頒布。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第十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作如下修改:

壹、刪除第五條第三款。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五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2004年7月5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6根據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出價最高者購買和出售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拍賣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法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拍賣前,委托拍賣的文物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文物行政部門鑒定許可。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用於抵稅、罰款的物品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其他物品,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款的物品和無法返還的追繳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拍賣當事人

第壹節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師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壹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關於發展拍賣業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應當有1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拍賣專業知識;(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拍賣師,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試,由拍賣行業協會組織。考試合格者,由拍賣行業協會頒發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及其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拍賣。

第二十壹條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師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標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客戶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可以在拍賣開始前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拍賣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壹條委托人按照約定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拍賣標的競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可以自行參加投標,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投標。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檢查拍賣標的,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壹經投標,不得撤回。當另壹個投標人出價更高時,其投標將失去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競買人、拍賣人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買方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買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經委托人同意,拍賣人應當重新拍賣拍賣標的。拍賣標的再次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其本人和委托人在第壹次拍賣中應當支付的傭金。重新拍賣的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按照約定領取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

第四章拍賣程序

第壹節拍賣委托

第四十壹條委托拍賣貨物或者財產權利的,委托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拍賣人要求的拍賣標的所有權證明或者拍賣標的可以依法處分的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有必要對拍賣標的進行估價的,可以進行估價。

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規定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和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和質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讓的時間和方式;(六)傭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拍賣的公告和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前七日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和地點;

(四)申辦手續;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節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註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當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價不生效,拍賣人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壹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由拍賣人或者其他公開方式確定,以拍賣方式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人和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收。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存完整的賬簿、拍賣記錄和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資料。前款所稱賬簿、拍賣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保存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依法需要辦理證照變更、產權轉移等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有關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傭金

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和拍賣人未約定傭金比例,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失敗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托拍賣自己沒有或者依法不能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能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擅自處置應當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拍賣人或者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作出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如果是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或者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拍賣標的因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拍賣傭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拍賣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以拍賣成交價3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競買人、拍賣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投標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投標金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多收的部分返還委托人和買受人。物價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以拍賣傭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2006年6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年終工作總結匯總
  • 下一篇:企業初創階段的法律問題如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