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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刑法的發展演變與其朝代背景有什麽關系?

刑法是維護和鞏固階級統治的工具,它是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和階級社會的出現而產生的。中國的刑法歷史悠久,有四千多年的歷史,先秦典籍中也有很多記載。《易·咬》:“閃電咬人,先王以明刑懲治之。”電是理解事物的隱喻,雷是施加懲罰的隱喻,咬是使用監獄的隱喻。所以之前的君王意識到了這壹點,宣布了懲罰,整理了法律。《李周·天官·大哉》:“用五句話來懲辦國家,懲辦百官,以正眾民。”《書·魯刑》:“王享國百年,遇災荒,判四處。”在古代,國王們非常重視刑法。關於刑法的作用,韓《鹽鐵論·召聖》說:“禮不足以禁惡,刑法可止暴。”《史記·孝宗本紀》說:“修法者,權治之,所以禁暴而導善人。”對古籍中知法用法也有論述。《荀子·細致》雲:“知明而俗,愚而糗。”劉唐·於希的《天論》說:“如果妳做大事,妳會做對大眾有益的事,而不是對大眾有益的事。世間人,有道必有賞,有違必有罰。”

中國刑法的成文法典起源於夏朝的《禹刑》,後世皆有刑法。根據甲骨文的記載,商朝不僅有刑法,而且有司法結構,設置監獄,使用刑具,有專門的司法人員。《書·泰誓》:“罪人為壹家。”也就是壹個人有罪,受罰的還有他的家人。《史記·殷本紀》:“所以周是重刑,有烙法。”也就是烙印的懲罰。說明了商朝刑罰的殘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傳·召公六年》:“周九刑,因政亂。”杜預註:“周朝之衰,亦為刑書,謂之九刑。”春秋時期,鄭錦等國將刑法條文刻在鼎上,稱為“鑄刑之書”。《左傳·召公六年》:“三月,鄭仁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丁,為國之習慣法。”後來,鄧用竹簡做了壹本刑法書,叫做《竹刑》。《左傳·丁公九年》:“鄭義殺鄧Xi,用其竹刑。”杜預註:鄧,鄭博士。如果妳想改變鄭鑄造的舊制度,妳不會服從妳的命令,但妳會私下創造壹個刑法。書在竹簡上,所以妳說竹刑。”戰國時期,成文法典進壹步增多。魏李悝集各國法典之大成,制定了《盜律》、《賊律》、《獄律》、《捕律》、《雜律》、《器械律》等六部“法典”。商鞅在秦變法期間,在《律典》的基礎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統壹中國後,對秦律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刑法內容相當豐富,刑罰也相當殘酷,並在全國頒布實施。漢承秦制,成文法典氣勢磅礴,合稱漢法。程樹德《九朝律考·漢代律考序》:“曉寒何撰《九章律令》,得益於舒的《十八章》和張湯的《龔玥律令》二十七章,以及的《龔超律令》六章,共六十章。”晉、北齊、北周、梁、隋朝都有統壹的法典。原文雖失,但書名有史書為證。

從唐朝到清朝,很多法典依然存在。唐太宗初期對《武德法》進行了增刪修改,編成《貞觀法》。高宗永惠帝第二年,又有12部永惠律,後被補充編為《唐律》,是封建社會較為完備的封建法典。宋代有許多法律,名稱不同。宋代刑法典共有30卷,是以唐律的形式,結合已實施的法規、法令編纂而成,也是刑法法規的匯編和解釋。元代刑法的名稱比較雜,其典以中央機關名稱為標題,是繼唐律之後的又壹部比較完整的法典。明代有《大明法》、《明明法》、《討刑條例》等。,而且刑法條文更加詳細。清初,考慮到《明律》,制定了《大清律集釋補充規則》。自康熙以來,清朝、雍正、乾隆、嘉慶、光緒等朝代先後制定了《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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