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兩個方面來說:
第壹,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沒有立法權(法律),政府做出的決策壹般是政策性的。但是,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省、自治區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有行政立法權。此外,經當局特別授權,壹些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還擁有行政和立法權。(深圳、廈門、汕頭、珠海等。),如果這些政府作出的決定涉及行政法規,則在不違反法律(具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指定的法律)的前提下有效;
二、如果政府作出的決定是行政行為,就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底線,否則,行政行為無效。
PS:無效行政行為的判斷標準是如何區分壹般違法行為和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壹般違法行政行為屬於可撤銷行政行為,然後比壹般違法行為更嚴重,達到重大、明顯程度的違法行為屬於無效行政行為。相對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主體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
第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應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裏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不是行政上的資格。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為無效行政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非行政主體實施的“虛假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根本不是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將“超越權限”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壹,沒有權限的情形不單列。司法實踐中,無權的情況往往以越權處理,所以廣義的越權包括無權的情況,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行使屬於其他行政主體的專屬職權。國家對行政權力的劃分是出於管理的需要,不同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行政權力。超越行為人職權範圍的行政行為,即應當由其他行政主體享有的行為,是無效的。比如公安機關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這是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行為。二、主要行為者已經實施了其他國家機關的專屬職權。主要是執行權。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強制執行權,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享有強制執行權。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行政行為的含義不明確;意味著被脅迫;行為的內容基於明顯錯誤的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的行為;行政行為內容中不可能的,屬於這種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因為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限度的公平”,是對行政行為的最低基本要求,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違反了這壹原則,可以認定為重大、明顯違反,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是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形式上有重大缺陷,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具體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上。只有壹個決定才是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反。另外,沒有書面形式,比如沒有公章,也屬於上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