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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費存在的原因

法律分析:

(1)就業機會不平等。從中國的現狀來看,農民工的就業機會受到了太多的限制,剝奪了他們平等的就業機會。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直接控制行政總量,限制農民工進城就業。大部分農民工只能進入“二級勞動力市場”從事城市勞動力不願意從事的臟、累、差的工作。二是農民工進城就業的不公平收費。農民工要交計生證,失業證等。當他們離開農村時,他們必須支付城市暫住證和健康證明的費用。這些費用無疑提高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第三,對城鎮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造成了對競爭環境的行政幹預和事實上的就業不平等。

(二)勞動關系不規範。目前,壹些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內容不規範、不平等、不合理。原因是農民工流動性大。新生代農民工對工作環境、生活質量、職業發展有更高的追求,很難長期在壹個崗位上工作。勞動合同對他們來說只是壹種形式。第二,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壹些農民工不知道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建立勞動關系需要書面勞動合同。壹些農民工雖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他們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平等合理沒有基本的判斷能力。有的甚至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生死合同”,違反了法律。

(3)工資福利難以保障。主要體現在過分壓低工資,同工不同酬。壹是很多企業規避法律規定,將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二是農民工從事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工作,但工資明顯低於城鎮職工,同工不同酬現象較為普遍。三是設置苛刻條件,如餐飲、建築等行業實行全月標準,曠工壹天扣壹天工資;壹些半生產半生產的企業和單位實行計件工資,給農民工的生活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四是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建築行業為例,有的工地每個月只發相應的生活費,工資壹起結算到工程結束或者年底。包工頭攜款跑路,辛辛苦苦壹年也拿不到工資,讓很多農民工選擇了過激的方式討要工資。

(4)工作環境不達標。許多雇主無視法律,不提供勞動保護設施,這威脅到農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壹,勞動安全沒有保障。壹些非公企業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危險化學品,大大增加了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發生率。二是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為了降低成本,大部分非公企業不給農民工配備勞保用品。國家統計局壹項關於農民工生活質量的專項調查顯示,超過壹半的農民工反映他們工作中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夠嚴格。三是對女性農民工的特殊保護政策沒有落實。

(5)社會保障不到位。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社會保險在用人單位的經辦率相對較低,部分農民工工傷或患職業病後得不到有效救濟,無醫、無老問題尤為突出。造成這壹問題的原因是:壹是農民工流動性大,就業形勢不穩定;二是用人單位往往以農民工不好參保,不願意參保為由,逃避法律責任。據統計,2011年,全國只有6837萬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僅占農民工總數的27%。

(6)缺乏維權組織。農民工在維護自身權益、平衡勞動關系方面的組織化程度還很低。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由於宣傳工作不到位、農民工流動性大等多種原因,壹些農民工對工會法和工會的作用不了解,壹些基層工會作用發揮不夠,凝聚力不強,入黨積極性不高。目前,中國只有不到三分之壹的農民工加入工會。”農民工沒有自己的工會組織,“決定了農民工階層在面對市場(企業)或國家代理人(政府)時是脆弱的”,“組織化程度低消解了凝聚個體農民工微弱聲音的可能性,削弱了他們的整體話語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農村居民進城務工,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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